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何義財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94/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0 February 2006.

1. 上訴人何義財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經營非法賭博,被罰款30,000元。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

Case No.HCMA 119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0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9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罸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9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181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何義財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 2006年2月10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2月1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何義財於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在賭場以外的場所經營非法賭博,被罰款30,000元。上訴人不服判刑上訴。

案情概要

2.2005年11月14日下午6時許,上訴人在澄平街行人隧道主持一臨時設置的賭檔,9個人在圍賭十五胡牌九,警方將各人拘捕。在現場搜得賭具及賭金近500元。

裁判官的理由

3.裁判官察覺此等工餘之小賭行為,在九龍城區,尤其澄平街的行人隧道極為猖獗,而從非法賭博所衍生的社會及治安問題卻不能忽視,所以一定要嚴懲。被告人有5次與賭博有關的刑事記錄,對上一次是同年一月。裁判官認為被告人不怕犯險主持非法賭檔的唯一理由,是籍此圖利。裁判官考慮到罪行的最高罰款為50,000元及監禁二年,處以30,000元的高額罰款,以收阻嚇作用。

上訴理由

4.上訴理由主要為經濟原因,要求減刑。上訴人現年50歲,曾離婚,有一14歲兒子,前妻於國內生活,從事廣告。近期與前妻復合,間中回港相敍。上訴人以前為裝修工人,失業4至5年,領取公援,但近期從事速遞工作,收入2,500元,仍領取較低之收入津貼公援,每月3,200元。上訴人已繳罰款9,000元,若與前妻商量,每月亦可付出2,000至3,000元,以繳交罰款餘款。上訴人承諾法庭,以後再不賭錢、不犯事,寧可判處緩刑。

考慮

5.本席見上訴人有此決心,將刑期改為罰款10,000元,監禁3個月,緩刑兩年,希望上訴人能好自為知。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鄭凱聰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