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黃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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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聆訊後被張慧玲法官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三年﹐他不服裁决,求上訴推翻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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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24/19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上訴案件編號524/97 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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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宣判日期: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 由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王見秋宣讀上訴庭判案書: 1. 上訴申請人在區域法院經聆訊後被張慧玲法官裁定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入獄三年﹐他不服裁决,求上訴推翻原判。 2. 案情非常簡單﹐在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下午時份﹐事主黃女士位於荃灣的住所遭人入屋爆竊。在同日五時左右﹐警方人員在九龍油麻地一間別墅的房間內發現男子葉錦華﹐亦即是在審訊時的第一被告人﹐葉錦華後來承認一項處理贓物罪被判處入獄二十個月。房間的床上則放置了一批物品﹐這批物品後來由黃女士認出是她被人從她的住所爆竊時所失去的。 3. 約十五分鐘後﹐上訴申請人在別墅外面被警員截停並帶往葉錦華的房間﹐上訴申請人指出葉錦華就是他所要找的朋友。警方於是拘捕和警誡上訴申請人。在調查時﹐上訴申請人聲稱:「係阿華爆嘅﹐我只係幫佢睇水」。後來他被帶往油麻地警署﹐由警員向他錄取了一份會面口供。 4. 上訴申請人反對將口頭口供和會面紀綠呈堂作為証供﹐因為他說他從沒有說過替阿華睇水﹐而會面紀錄是他在警方威迫利誘和不願意的情况下簽署的。原審法官經過案中案的調查程序﹐裁定口頭供詞和會面紀錄都是上訴申請人自願講述的﹐警方並沒有施以壓力﹐或以威迫利誘的手段使上訴申請人承認指控﹐原審法官裁定口頭供詞和會面紀錄都可以呈堂作為証供。 5. 上訴申請人選擇上證人台作供﹐他否認他曾向警方作出口頭供詞﹐並強調對葉錦華的所為及在別墅房間內找出的東西全不知情﹐他簽署會面紀綠是因為警方答應給他担保外出﹐而他當時亦毒癮發作﹐他從來沒有協助或替阿華睇水。 6. 原審法官小心考慮所有証供﹐而得到的結論就是上訴申請人確實在樓下替葉錦華睇水﹐因此以協助的形式構成入屋犯法罪。 7. 在他的書面上訴書﹐上訴申請人指原審法官不公平﹐沒有將疑點的利益歸於被告。 8. 本庭經過詳細審核審訊的紀錄﹐並沒有發現審訊的過程有任何不妥之處﹐判罪是有足夠的証據和法理支持﹐原審法官的判决是安全而妥善的。因此﹐本庭拒絕上訴申請人推翻原判的申請。
上訴答辯人:律政司由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王詩麗(政府律 師)代表。 上訴申請人:黃德明﹐自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