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蘇耀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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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及第61(1)條,被判罰款1,700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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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90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及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0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05年第82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6年1月6日 裁判日期:2006年1月6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身為司機,在道路上無合理辯解而不遵照紅色交通燈的指示」罪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制訂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18條及第61(1)條,被判罰款1,700元。上訴人現不服定罪及判罰,提出上訴。 2.本案案情簡單,控方證人(一名警長)指他事發時駕駛電單車巡經又一城停車場出口外的迴旋處,目睹在他前方駕駛着的士的上訴人在迴旋處與達之路交界加速至時速40-45公里,衝紅燈右轉往達之路北行左一線。該名警長駕駛電單車追截,在歌和老街近達之路把的士截停。當時的士上有一名女乘客,她表示她剛剛俯下身,故不曾見到上訴人有否衝燈。控方證人稱上訴人不允女乘客離去,並有所行動捉住她的上臂,最後警長需要用雙手捉着上訴人,女乘客方可離去。 3.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作供。他否認衝紅燈,並指警長根本並非在迴旋處,而是在達之路南行線左三線上的。他聲稱當他到達迴旋處出口與達之路交界處時,交通燈號為綠色,他以時速30公里右轉往達之路北行線。他稱警長身處的位置根本不能夠看到他面對該組交通燈燈號的顏色。他亦聲稱警長需要從南行線調頭轉去北行線才能把他在歌和老街截停。 4.上訴人堅稱他沒有接觸過該名女乘客,只是兩度要求她支付車資或把她送往畢架山目的地,但卻被警長阻止。 5.上訴人傳召該女乘客作辯方證人。該辯方證人聲稱她沒有留意交界處交通燈號的顏色,又指當警長向上訴人提出「衝燈」的檢控時,上訴人表現激動。她否認上訴人曾要求她繳付車資或提出繼續送她到目的地。她指上訴人確曾捉着她的手,要求她說出當時的交通燈號是綠色而並非紅色,但遭警長阻止。 上訴理由 6.上訴人在他的上訴文件中並無提出書面上訴理由,但今天在本席面前他提出了口述的上訴理由。他的上訴理由不外是翻來覆去地重申他在聆訊時所提出的案情。他又指警員的草圖與現場實際環境不符,裁判官忽略考慮這點。他亦重申,他由始至終均沒有捉着女乘客的手臂,更指此點與他有否衝燈拉不上任何關係。 答辯人回應 7.答辯人指本案主要涉及證人可信性的裁決,屬事實之裁斷,裁判官有權接納第一證人之證供、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之證供,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此等事實之裁斷。 判決 8.本案的關鍵繫於證人的可靠性及可信性。裁判官有機會耳聞目睹控辯雙方證人的證供及作供時的舉止、神態,有權就各人的可信性作出事實的裁斷。一般而言,除非有關裁斷剛愎武斷或有違內在或然性,或裁判官忽略考慮某些重要的證供,又或者審訊程序不公或不規則,否則,上訴法庭不會干預裁判官所作出事實的裁斷。 9.裁判官裁定警長及女乘客作供時誠實可靠。一般而言,辯方傳召證人的證供應該支持辯方對事件的說法,然而,本案的女乘客被傳召作為辯方證人,不但不能說出上訴人駛出有關交界時交通燈號的顏色,反而指上訴人曾捉着她的手臂,這點與控方證人的說法吻合,卻與上訴人所言大相逕庭。她又指上訴人並沒如他所指要求她繳付車資,亦無表示會繼續送她到目的地,更指出上訴人硬要她向控方證人說出燈號是綠色。這位辯方證人的證供,徹底摧毀了上訴人證供的可信性,裁判官有權拒絕接納上訴人的證供。 10.至於上訴人今日提出的上訴理據,大部份在聆訊時已經提出,本案不止一次在上訴聆訊中說出,裁判官不需要將其心路歷程鉅細無遺地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展示出來。裁斷陳述書沒有觸及的地方並不代表裁斷官沒有作出考慮。裁判官有權接納第一控方證人的證供,這是事實的裁斷。 11.定罪並無不穩妥。定罪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量刑上訴 12.上訴人所面對的是定額罰款傳票,裁判官正確指出即使上訴人在傳票所列出出庭應訊的前兩天放棄抗辯選擇認罪,但根據香港法例第240章《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9條,他仍需繳付定額罰款450元,附加罰款450元以及堂費500元,合共1,400元。而本案的上訴人是在聆訊後被定罪的。 13.答辯人指出上訴人面對的罪行,如屬首次被定罪,可判罰款5,000元及監禁三個月。答辯人在書面答辯中指1,700元的罰款並非明顯過重。 14.裁判官考慮過上訴人的背景及過往並沒有任何定罪的紀錄後,只酌量提高罰款至1,700元,以反映聆訊當天所招致的開支及堂費。本席看不出是項判罰有原則性的犯錯或者過重之處。 15.量刑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