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以中經營麗城行 訴 方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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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本案中,上訴人擬提出上訴,以推翻譚利祥審裁官於6 月16 日根據上訴人所同意的和解協議書而作出的判決。在判決中,譚審裁官詳述事件的來龍去脈,但沒有就上訴人朱以中先生和答辯人方明珠女士誰是誰非作出裁決,而只是根據和解協議書的内容來作出命令。若上訴人擬擱置這份和解協議書,便需要根據法例證明當時他是在被欺詐或被誤導的情況下簽署這份協議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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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LA4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高院勞資審裁處上訴2005年第47號 (原本案件編號 :勞資審裁處申索2005年第2567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 審訊日期:2005年9月7日 宣判日期:2005年9月7日 判案書日期:2005年10月27日 判案書 1.在本案中,上訴人擬提出上訴,以推翻譚利祥審裁官於6 月16 日根據上訴人所同意的和解協議書而作出的判決。在判決中,譚審裁官詳述事件的來龍去脈,但沒有就上訴人朱以中先生和答辯人方明珠女士誰是誰非作出裁決,而只是根據和解協議書的内容來作出命令。若上訴人擬擱置這份和解協議書,便需要根據法例證明當時他是在被欺詐或被誤導的情況下簽署這份協議書的。 2.上訴人在今天的聆訊中說,當時他既不熟識法律,又不清楚程序。可是,不熟識法律並不構成上訴理由。若他當時相信答辯人所說的話,便是他本人處理不當。其實,如果他當時以「我不知道誰毆打誰,所以我不簽署任何協議」作為基礎進行訴訟,勞資審裁處便會對事實作出裁決。此外,當時他亦可以申請將案件押後,以待刑事訴訟結束後,參閲有關的聆訊謄本内所載的證供,然後再決定自己的立場。然而,他選擇了簽署這份和解協議書。在今天的上訴聆訊中,上訴人亦沒有提出充分的理由解釋爲何要本席擱置這份協議書。由於本席認為上訴人未能基於任何法律論點而提出上訴,因此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3.本席在此順帶一提,可能這次事件給予上訴人的教訓是:他不清楚情況時,不應接納一個協議,尤其是他一方面說答辯人當時説是對方先打她的,但另一方面,他今天又告訴本席,答辯人時常説謊。若他知道答辯人爲人如此,當時便不應接納她的說法,簽署這個協議。 4.上訴人亦提及,他現時承受巨大的經濟壓力,面臨破產,因此要進行上訴。上訴與否當然是他本人的決定。若他提出上訴,而本席又給予許可的話,他便可能會面對更大的困難,因為答辯人可能會申請法律援助,或聘請律師代表她來到高等法院進行訴訟。今天上訴人只是單方面提出申請許可,若雙方對簿公堂,他便有舉證責任證明另一方有如前所述的欺詐行為,協議才可以擱置。現在的爭論點並非答辯人與打架的另一方誰是誰非,因為本案的雙方已達成協議;現在的爭論點,是那份協議書的内容是否在上訴人被人強迫、恐嚇或欺騙的情況下寫成的。事實上,上訴人是次貿然作出這個申請時,並不知道自己將會遇到更大的風險,因為若他上訴失敗,他將會面臨支付動輒數萬元的龐大訴訟費。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當然並非因爲他將來萬一敗訴時會遇到風險而同情他,而是按照法例,上訴是須要基於法律論點而提出的(正如表格 14的標題已清楚顯示)。可是,上訴人在今天的申請中,卻把那份協議書視爲已被擱置,然後覆述本案的案情,並謂他自己是應該勝訴的,而答辯人是應該敗訴的。既然他的立場如此,在雙方準備簽署協議書時,他便理應拒絕和解。由於他已簽署協議書以示同意和解,現在才後悔,實屬為時已晚。因此,本席拒絕給予上訴許可。但由於今天只是他單方面提出申請,所以本席不會就訴訟費事宜向他作出任何命令。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