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訴 黎樹喜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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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9月23日,上訴許可申請人黎樹喜(第一被告)與羅井雄(第二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一項串謀搶劫罪罪名成立,兩被告各被判監16年。第一被告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第二被告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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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000524/2002 CACC524/200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 : 刑事上訴案件2002年第524號 (原高院刑事案件2001年第27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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聆訊日期: 2003年5月22日 頒發判案書日期: 2003年6月10日 ___________ 判案書 ___________ 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梁紹中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9月23日,上訴許可申請人黎樹喜(第一被告)與羅井雄(第二被告)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被陪審團裁定一項串謀搶劫罪罪名成立,兩被告各被判監16年。第一被告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第二被告現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 2.控罪詳情指兩名被告於1999年3月1日至1999年5月16日期間在香港,一同串謀和與其他身份不詳的人串謀搶劫。 3.本案涉及的搶劫,發生在一艘屬於欣野國際公司名叫翠柏號的油躉上。該油躉日間通常在南丫島海面碇泊,賣油給漁船,以現金交易。營業時間由上午9時開始到下午。油船上駐有公司股東,負責收錢。 營業時間過後,股東會在船艙將收入集中點數,其後便會把現金鎖在船艙内的一個櫃內。船上所有船員都知道油錢收藏的地方。通常在午夜後,油躉便會駛到青衣島上油,然後駛回田灣海面碇泊,當天工作就此結束。第一被告在1999年2月加入翠柏號工作,至5月初離職。第二被告亦在1999年2/3月間加入工作,至5月離職。 4.1999年5月16日凌晨,油躉在青衣島上油後,回航田灣。當時船上有兩名股東,船主陳錦明,大偈張一志,水手徐強及第一被告共6人。在5時25分左右,油躉到達華富邨對開海面時,三個蒙面匪徒乘快艇,手持利刀及手槍物體,登上船上,走到藏錢的船艙,把兩名股東及徐強綑綁,用刀劈開櫃門,拿走櫃内一個載有港幣360,000元及人民幣40,000元的袋,然後離去。張一志聞聲,會同第一被告,走到船艙解開兩名股東和徐強。其後他們報警。 5.控方針對兩名被告的證據,主要是證人陳九根的證供。陳九根是1999年2月加入翠柏號為水手,當時另一名男子梁榮基也加入該船為水手。兩個月後,他們倆人都離職。 6.根據陳九根的證供,1999年3月間,陳九根曾單獨與第一被告會面。第一被告告訴他,“周身唔掂”。第一被告對陳九根說他欠下銀行及財務公司卡數好幾十萬,想找別人打劫自己的公司,要求陳九根將油躉在賣油後,有多少錢在船上的資料,用電話告訴他。但陳就根拒絕他。到3月中,第一被告向陳九根重提他想搶劫自己的公司的事,叫陳九根幫手。陳九根再拒絕他。後來在4月初,第一被告又向陳九根提議,找別人搶劫自己的公司,他叫陳九根在知道船上藏有錢的時候,半夜打電話給他,他會找別人去進行搶劫。但陳九根沒有理會他的建議。不過陳九根覺得第一被告不是說笑,於是他疏遠第一被告,並且因此離職,離開翠柏號。 7.陳九根稱,1999年2月中有一天,他與第一被告,第二被告和徐強三人飯後閒談,期間有人提議搶劫,陳九根無理會這個建議。後來,四人再有機會一起傾談,又有人提議搶劫。期間,第一被告問徐強在那裏可以買到槍支,徐強則認爲無需用槍,因爲用刀也可以搶劫。陳九根於4月尾離職,他離職7至10日後,第二被告和另外兩名男子與陳九根在華富邨見面。第二被告向陳九根借2,000元,聲稱是用以購買或租用船隻運送海鮮,但陳九根拒絕他。陳九根在與第二被告和其他兩名男子談話中,聽見有人說買了快艇,就可以搶劫,陳九根遂懷疑第二被告想進行搶劫。數日後,第二被告打電話給陳九根,再一次要求陳九根借給他2,000元,陳九根答應找別人借錢給他。到5月中,陳九根給電話第二被告,告訴第二被告已找到錢,叫第二被告收錢。陳九根後來把錢借給他。 8.控方證據包括第一被告在1999年5月16日淩晨4時至5時25分間曾8次打電話給第二被告的女朋友徐玫瑰,每次通話相隔數秒到兩分鐘。電話接駁站紀錄顯示8次電話都由不同接駁站轉駁。控方指電話是由一個移動中的目標接聽的。因此可以推論第一被告當時在回航中的翠柏號發出電話給第二被告。意思是指第一被告用電話通知第二被告油躉的位置。 9.第一被告在第二次與警方會面時,同意他曾與陳九根提及過搶劫及打劫老闆。他又同意他曾說過搶劫自己的船較爲安全。他稱他這樣說是說笑而已,他沒有企圖搶劫,也沒有膽量打劫。 10.第一被告作證辯稱他是陳九根介紹到船上工作的。他承認當時他已欠下銀行及財務公司數十萬元債務。他否認他曾邀請陳九根搶劫油公司或曾叫陳九根提供油公司的資料。他承認他有一次和同事說過他做得辛苦,不如去打劫。他又承認在另外一次,因爲工作辛苦,他氣憤說不如去打劫。他否認他曾邀請陳九根一起行事或報料。 11.他承認陳九根離職後一直與他聯絡。他在油躉上認識第二被告但沒有叫過他參加搶劫該油躉。他承認案發當晚,他在翠柏號曾與徐玫瑰通電話8次,但目的只是叫徐玫瑰介紹女朋友給他。 12.第二被告沒有作證。第二被告在警誡詞否認他與劫案有關。他稱案發當時他與徐玫瑰在家中,他不知道他的女友與別人通電話。不過他承認有時他會使用他的女朋友的流動電話。他否認他曾經和別人談過搶劫或搶劫翠柏號或聽過別人說過這些話。 13.第一被告沒有提出上訴理由,但採納了第二被告代表大律師所提到而共通的理據。 14.第二被告在第一點上訴理由指法官錯誤容許陳九根作證時提及他在兩名被告都不在場時,與梁榮基的談話内容。梁榮基當時說“呢隻船咁好生意,當佢賣完油嘅時候打劫佢喇。” 15.代表第二被告的王大侓師指這段話不能作爲證明兩名被告有罪的證據,因爲梁榮基不是控罪的串謀從犯。 16.本庭認為梁榮基這番話是背景證據之一,即是油躉每天都生意興旺,足以令匪徒覬覦。法官已向陪審團詳細說明這番話與兩名被告無關係。陪審團清楚知道這不是被告人的罪證。第一點理由不成立。 17.第二點上訴理由是 : 由於陳九根不能確定第二被告是在劫案發生前還是發生後向他借錢買船,法官不應邀請陪審團依賴這些證據去考慮借錢是否與劫案有關。王大律師指陳九根只是懷疑第二被告想搶劫,這不能成為第二被告的罪證。 18.法官在引導辭如此說(第24頁) :
19.陳九根的證供是,5月初他離職後一星期至十天,第二被告找他面談借錢事。5月16日前第二被告曾多次打電話給他,但在劫案發生後,他兩次企圖聯絡第二被告都沒有結果。因此有證據顯示第二被告可能在5月16日前借錢。法官將第二被告借錢的事是否與劫案有關這個問題,交給陪審團處理沒有犯錯。法官提及陳九根有懷疑,這不等於法官引導陪審團根據陳九根的懷疑,作出定罪裁決。 20.陳九根在案發後知道第一被告已被警方拘捕,他打電話找第二被告,但找不到。法官對陪審團說(引導辭第25頁) :
21.王大律師稱陳九根的證供沒有提及他找第二被告的原因,法官不應邀請陪審團去揣測他打電話的原因,把第二被告借錢的事和搶劫拉上關係。 22.一般而言,在引導陪審團時,只要法官提醒陪審團要按照自己對證據的看法作出裁決,法官可以評論陪審團席前的證據。法官開始引導陪審團時,已在這方面提醒陪審團。上述的法官引導片段,是他對這些證據的看法。也是一些陪審團可以推斷出的結論。陪審團可以同意或不同意法官的看法,這並不等於法官叫陪審團去結論第二被告和搶劫有關係。 23.陳九根的證供提及第一被告在劫案發生後,打電話給他,告訴他他們成功了,並且對他說他不參加是蠢人。陳九根被盤問時,承認這番話是警方人員叫他說的,目的是要“釘死第二被告”。法官在這方面對陪審團的引導是這樣(引導辭第24頁) :
24.王大律師就第三點上訴理由陳辭稱,如果這番話是案件主管的提點,案件主管可能指點他說其他的話,加上他精神有問題,陳九根的證供是備受影響的,以致無可能知道他的證供那些是真的,那些是假的。 25.本庭認爲,法官在上述的引導中,已詳細指示陪審團如何考慮陳九根的精神狀態和可信性,以及警方的誠信。法官又在引導辭第19頁指出本案沒有任何關於陳九根精神狀態的醫學報告,沒有任何證據顯示他精神上有問題。雖然他仍然需要定期到醫生處覆診,但他可以分辨事實和幻覺。法官並且提醒陪審團考慮,即使陳九根是誠實的證人,他的證供是否有可能是出於他的幻覺而被弄錯。 26.法官在引導辭第30頁更說 :
27.從以上可見,法官已在多方面就陳九根的可信性向陪審團作出了完備的引導。陪審團的裁決表明了他們是在考慮過這些問題才過接納陳九根的證供。這點理由不成立。 28.本案不爭議的事實是 : 在5月16日從凌晨2時許到清晨5時29分第二被告女友徐玫瑰的流動電話,收到8次經不同接駁站轉來的第一被告的電話。控方指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徐玫瑰的電話當時不是在一個固定的位置,從而推翻第二被告在警誡供詞上的說法,即是他當時與徐玫瑰在家中,並且顯示他對警方說謊。 29.大律師就第四點上訴理由稱,法官在沒有證據下,邀請陪審團去揣測這些通話與第二被告參與搶劫行動有關。 30.法官在引導辭第25頁說 :
31.本庭認為法官在本段引導辭的意思是指沒有直接證據顯示電話與第二被告參與劫案有關係,而陪審團會否從這些電話證據作出如此推斷,是由他們自己決定。法官在這?沒有犯錯。 32.法官在引導辭第26至27頁引述關於接駁站的位置及當日運作次序,和徐玫瑰收到電話的時間等證據,並且指示陪審團本案沒有電話訊息專家的意見。法官這樣對陪審團說 :
33.本庭認為在沒有專家協助,而只有通話及接駁站紀錄的情況下,陪審團要單憑自己的經驗及普通常識去決定徐玫瑰的流動電話當時是否在移動中,不是容易的事,但不是不可能的事。 法官的指示是叫他們推斷,不是揣測。不過,即使當時徐玫瑰的電話是在移動中,這並不證明第二被告與劫案有關。法官的引導沒有問題。 34.第五點上訴理由是法官就第二被告的謊話,沒有向陪審團作出“謊言”引導。法官在引導辭第33頁說 :
35.王大律師稱,雖然法官在引導辭曾多次就被告人的“謊言”作出指引,但指引的重點是放在第一被告的證供方面,不是在第一被告的警方供詞,也沒有提及第二被告。這樣的指引誤導陪審團,令他們以為“謊言”指引對第二被告不適用。大律師引用HKSAR v Mo Shiu Shing [1999] 2 HKLRD 155 及 HKSAR v Yuen Kwai Choi FACC 6/2002 兩案例,指法官應就第二被告的情況,作出“謊言”引導如下 :
36.終審法院在Yuen Kwai Choi一案,就何時需要“謊言”引導有以下的指示(第38段) :
37.有關法官應如何就被告人的謊話向陪審團作出引導,上訴庭在Mo Shiu Shing一案的判案書第168頁有詳細的指示 :
38.控方指第一被告在庭上説謊是指他的證供不可信。不過,如果陪審團不相信他的證供,也不等於證明他有罪。控方並沒有依賴第一被告在庭上說謊去證明他有罪。這個情況正是以上Mo Shiu Shing判案書節錄第一段所指出的情況。本庭認為法官已指示陪審團,如果他們認爲第一被告的證供是謊言,他們可以不相信他的證供,這樣的引導已足夠,沒有需要就第一被告在庭上的謊言,作出相關的“謊言”引導。即使控方有依賴第一被告的虛假供詞,作為罪證,法官在這方面也作出了適當的引導。法官在引導辭第14頁、第19頁、第29頁和第30頁四次對陪審團作出“謊言”引導。雖然,法官採用的詞語與以上案例所用的不一樣,但意思上沒有分別,效果仍然是相同。本庭認爲法官已給予陪審團足夠和正確的指導,如何處理謊言。本庭認為第一被告的定罪正確及穩妥,本庭拒絕第一被告的申請。 39.至於控方指第二被告說謊的問題,雖然沒有直接證據顯示第二被告對警方所說的是虛假,如果徐玫瑰的電話當時是在移動中,第二被告當時在家的說法便是假的了。控方沒有直接向陪審團表示依賴第二被告的謊言支持案情,然而第二被告的警誡詞是控方呈堂證據之一,法官又在引導辭第33頁告訴陪審團第二被告的謊言是控方依賴的十點證據之一,這樣,在沒有適當的“謊言”引導下,必然的風險是陪審團可能會不正確的引用第二被告的謊言去考慮第二被告是否有參與劫案。根據上述的案例,法官需要在這方面作出引導。雖然他在引導辭的第14頁、第19頁、第29頁和第30頁四次作出“謊言”引導,但這些只針對第一被告,而且法官不但沒有提及第二被告,還叫陪審團從包括第二被告的謊言的十點證據,作出第二被告是否有參與串謀搶劫的結論。本庭認為這是嚴重的錯誤引導,以致陪審團的裁決不可能是穩妥的裁決。本庭接納第二被告的上訴許可申請,將本聆訊當作上訴聆訊。本庭接納上訴,推翻定罪,將刑期擱置。
第一上訴許可申請人 : 無律師代表。 第二上訴許可申請人 :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熙曜大律師代表。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陳月好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1 Where there is a risk that the jury may regard lies told by an accused as probative of his guilt, as in the case where the prosecution address the jury on the basis that the accused has lied in what he said and that the lie is supportive of the prosecution's case or where there is a danger that the jury may in any way misuse the lie, it is necessary to give a direction on lies. 2 (1) In a large number of cases, where an allegation has simply been made against the defendant that he has been lying, this subject can be dealt with by the judge directing the jury in terms that this is an issue which relates solely to credibility, that is, that it is for the jury to decide whose evidence they believe. In such circumstances, no more needs to be said. (2) Where there is a danger that the jury may believe that lying goes to proof of guilt, usually because the prosecutor has alleged that the defendant has lied and has addressed the jury upon the basis that the lie is supportive of the prosecution's case, a twofold warning should be given to the effect that : (a) lies can never prove guilt in themselves; and (b) that persons may lie for reasons other than guilt. This last direction will need to be accompanied by the possible "innocent" reasons that are usually given as examples... (3) If, following discussion with counsel before the summing up and keeping in mind the guidance ....., it appears to the judge to be necessary for the jury to be directed in full upon lies, the judge will need to give a direction along the general lines we now propose. ... "It is alleged (admitted) that the defendant lied to the police (or X) in saying (that ...) and you are entitled to consider whether this supports the case brought against him by the prosecution. In this regard you should consider two questions: 1. You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defendant did in fact tell (these) lies. If you are not sure he did, ignore the matter altogether. If you are sure, then next consider: 2. Why did the defendant lie? The mere fact that a defendant tells a lie is not in itself evidence of guilt. A defendant may lie for many reasons, and they may possible be "innocent" ones in the sense that they do not give any indication of guilt, for example lies to bolster a true defence, to protect somebody else, to conceal some disgraceful conduct (other than) (short of) the commission of the offence, or out of panic or confusion. If you think that there is, or may be, an innocent explanation for his lies then you should take no notice of them. It is only if you are sure that he did not lie for an "innocent" reason that his lies can be regarded by you as evidence which supports the prosecution's case." The circumstances in which a direction that a lie may support the prosecution's case will be rare but may be appropriate where: (1) a defendant has relied upon an alibi; and (2) the judge concludes that it is necessary or desirable for the jury to look for support for some piece of evidence, and that support includes a material lie upon which the prosecution properly relies because it has been proved or admitte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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