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譚轉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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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控罪(1),「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1 條,處入獄兩星期;控罪(2),「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8(1) 條,處入獄15 個月,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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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06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6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500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2月8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控罪(1),「違反逗留條件」,違反香港法例第 115 章《入境條例》第 41 條,處入獄兩星期;控罪(2),「以欺騙手段取得金錢利益」,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18(1) 條,處入獄15 個月,與控罪(1)的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2.以下是裁判官就是次判刑的各項說明,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 :
3.本席認為,裁判官的量刑,把握準確。相反,上訴人在我席前重複着的不外乎父母年邁、不能自理、兄妺又於幾 年前先後離世,唯有獨自來港非法工作以養活餘下的家人等。但這些都不是有效的求情理由。 4.上訴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副首席政府律師張維新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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