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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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監禁12 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652/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65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652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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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楊家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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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2日

裁決日期:2006年3月3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猥褻侵犯罪罪名成立,違反法例第200 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22(1)條,被判監禁12 個月,上訴人現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共傳召兩名證人作供。第一證人事發時年約五歲,她在聆訊時,透過視像設施作供,而她較早前與臨牀心理學家會面的錄影帶,被接納為其主問證供。她聲稱在事發當天下午3 至7 時在上訴人家中與其孫兒樂樂玩耍,當時上訴人亦在家中,她指稱上訴人關上門,用手在她的褲內撫摸她,並把她抱到枱上。

3.當晚她向其母親即第二證人指出她「急急痛」,被送往屯門醫院治療,數日後出院。第一證人指出「急急」即下面用來小便的地方。屯門醫院兩名醫生分別觀察到第一證人的陰唇有發紅的情況。

被告的證供

4.上訴人選擇作供,亦傳召其妻作供。

5.他並沒有爭議事發時第一證人在他家中與其孫兒玩耍,他堅稱從沒有觸摸過她。當時他只在修理屋內的門約個多兩個小時,他的太太5時許出外買餸,約半小時後回家。其妻作供亦稱其丈夫一直修理屋內的門,她當時不在現場,本來外出打算買餸,但卻遇上鄰居在外攀談。她相信被告的為人是不會這樣做的。被告亦呈上8封信件,包括其家人、親朋戚友的信件,作出品格證朋,指被告並不會做出這些行為。

上訴理由

6.上訴人的「修訂上訴人不服定罪上訴之完備理由」本共5點,上訴人的大律師黎約翰在上訴聆訊之初,開宗明義地表明他唯一的上訴理據是裁判官並沒有全面地衡量和評估第一證人和上訴人的證供,詳情如下。他放棄其他上訴理由。

(1)  裁判官在考慮第一證人對上訴人的指控是否有虛構之可能性以致其整體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時,未有充份考慮第一證人在進行錄影前曾與母親商討這一點。

(2) 第一證人的可信性於盤問時被動搖,但主控在覆問時,問題具引導性,從而獲取的答案不公平地中和了第一證人在盤問時有利於辯方之答案,及不合比例地鞏固了她在主問的證供,裁判官錯誤地賦予該些答案比重。

(3) 裁判官錯誤地基於一些微不足道的事項拒納上訴人的證供,沒有充份考慮上訴人8位親朋戚友作品格證人的信件的內容。

答辯人回應

(1) 答辯人大律師指裁判官乃處於一個最有利的位置去衡量第一證人的可信性和可靠性,而他作出評估時有權考慮第一控方證人的年齡,智力,整体證供和作供時的舉止神態。

(2) 答辯人大律師又指主控在盤問時的問題,旨在澄清第一控方證人在盤問下的幾個答案,該些問題並沒有暗示或提示答案,並非引導性問題。

(3) 裁判官已充份考慮了有利於上訴之品格證供,他有權基於上訴人之證供有違内在或然性而拒納其證供。

裁決

7.裁判官有機會耳聞目睹證人證供及作供時之神態舉止,有權就他們的可信性和可靠性作出事實之裁斷,上訴人單就裁判官對事實之裁斷提出上訴,乃好比緣木求魚,殊不容易。除非此等事實之裁斷屬極度剛愎或有違内在或然性,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

8.第一證人在被盤問下的確曾同意她在進行錄影前曾與其母親傾談,亦同意她是母親對她說是上訴人撫摸她,她才這樣告訴羅姑娘的。在這些問題和答案後,上訴人的大律師向第一證人發問了一條既冗長又複雜,文法全不通的問題 (上訴宗卷80T),目的是向第一證人指出上訴人一方對事件的說法,第一證人同意。黎大律師在陳詞亦同意此問題並非一符合盤問規格之問題,故此第一證人之答案意義不大。雖然如此,黎大律師續指這一組問題和答案並沒有淡化或解除之前數個答案對第一證人的主問證供所做成的衝激。

9.正因如此,主控認為須藉覆問給予證人機會解釋和澄清她在接受盤問時引發出含糊不清之處。主控官首先訊問第一證人是否記得她在錄影時與羅姑娘說話之部份內容,第一證人回答記得,然後主控官才問她該些内容真實與否,第一證人回答是真實的。本席無疑,主控官較佳的做法,是先向證人指出她在主問及盤問下的兩個版本,然後才問她那一版本屬真實,和給予證人解釋版本前後不符的原因。然而,引導性問題是直接或間接地隱含某些特定答案、並對回答問題的人有所提示的,有關的答案是呼之欲出的。主控官在對第一證人進行覆問所發出之問題只是提醒她主問的證供,没有提示答案,不屬引導性問題。再者,因應第一證人的年紀和智力而採取比較彈性的做法實属無可厚非。

10.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第21段是這樣說的:

「……由這名女童被問及為何入醫院開始,這名女童能夠逐漸逐步地講述事情整體的經過,法庭特別留意,所問及的並非是引導性的問題,而是一些開放式的問題,她也能慢慢地講述所有事情,如為何會痛,自己也清楚講及是因為樂樂的爺爺摸她,由第6頁去到第13頁的謄本也交代得非常清楚。」

11.裁判官考慮到盤問問題的舖排、引導性、和複雜性。及第一證人的智力和年紀,認為他「難以給予有意義的比重」她在盤問下所答的某些一答案。

12.裁判官是專業的法官,他既不應亦不會斷章取義、以偏概全地因應某一兩個在盤問或覆問的答案作衡量第一證人整體可信性的基礎。

13.黎大律師又指第一證人在錄影時聲稱被上訴人撫摸達5分鐘之久,但在盤問下又表示對於1分鐘是多久不甚了解,黎大律師指這點正好顯示第一證人對上訴人的指控極有可能是拾人牙慧而已。本席認為兩者既非互為因果,前者亦不能自動被視作後者之指標。事實上,裁判官已週詳地考慮了第一證人對上訴人的指控是否其母親教導她所說、是否純屬虛構,詳見裁斷陳述書第22至24段。他拒納辯方所指,第一證人對上訴人的指控乃子虛烏有、虚構揑造的說法。本席認為他有權作出這樣的裁斷。

14.裁判官拒納上訴人的證供的理由,詳見裁斷陳述書第31 段,在此不贅。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於理不合,有違内在或然性,質疑上訴人的可信性,他認為上訴並無道出事實的真相,故拒納其證供。

15.裁判官仔細考慮了上訴人的妻子及其親友對其品格的評價事件,包括被告亦呈上8位親朋戚友的信件的內容,他認為他們在事發時全不在現場,縱使他們對上訴人有很高的評價,但在此案件中的幫助實在有限。

16.本席認為裁判官對事實的評估、分析和衡量是全面的。他有權作出有關的裁斷。定罪並無不穩妥之處,上訴駁回,維持原判。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鄭詠榆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由歐湯曾律師行委託黎約翰大律師代表被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