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金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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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1)使用虛假旅行證件,(2)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每罪被判監10個月,同期執行。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Case No.HCMA 1203/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0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03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47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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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施金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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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22日

判案日期 :2006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1)使用虛假旅行證件,(2)向入境事務助理員作出虛假申述。每罪被判監10個月,同期執行。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上訴理由如下:

(1)     裁判官給予上訴人兩個月減刑,不足以反映上訴人的特殊情況;

(2)     裁判官沒有充分考慮上訴人的所有求情因素,特別是他沒有刑事紀錄、上訴人或第三者均沒有因使用該虛假旅行證件而獲得利益、上訴人的背境、上訴人獲得該虛假證件的特別情況,以及本案對上訴人帶來的重大困苦;及

(3)     裁判官錯誤引用案例釐定使用虛假旅行證件罪的刑期,上訴人使用的證件不是完全虛假,上訴人是獲得准許才申請到的。

3.上訴人承認的案情如下:上訴人到出生登記處登記他出生兒子的紀錄,在過程中承認他所持有的中國通行證上的身份並非他的真正身份。他承認他曾以真正的身份來港多次。1999年,他爲了可以方便多次來港,用了他舅父的個人資料申請來港通行證。其後他用那載有虛假資料的通行證來港探訪。2004年,他再次用他舅父的個人資料申請另一本來港通行證。其後,他使用該證來港,獲得入境。

4.裁判官在參考過一系列就此類罪行的判刑案例(Yu Wing Wut Bhagwant Singh-Padda Chan Shing Leong Pak Wan LungChau Kin ChauYim Lee Kuen以及Lin Pei Luan等案)後,認爲應以18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1/3後判刑應為12個月。但由於裁判官指上訴人被判監便不能照顧他的出生嬰兒,並且認為上訴人沒有刑事紀錄,遂酌情再減刑兩個月,最終判刑10個月。

5.代表上訴人的梅大律師陳詞稱:上訴人是自願及坦白向入境處人員承認他不是通行證上的人,並即時交出他的中國身份證及戶籍冊以證明他的真正身份,這顯示他是自動投案,並非是被人揭發的。大律師指裁判官沒有顧及到這點。另一方面,大律師指上訴人的舅父是自願把資料借予上訴人使用,因此不是一個盜用他人身份證或身份證明文件的個案。而上訴人本身已持有有效的旅行證件,在提供上訴人的論點大鋼的同時,大律師亦提供上訴人的求情信,上訴人舅父的聲明書,以及上訴人的有效港澳通行證給法庭參考。

6.使用虛假雙程證、港澳通行證、來港通行證、或任何一項旅行證件的罪行的一般判刑是18-27個月,按個別情況而定(參考Pak Wan Lung, Bhagwant Singh-Padda 等案)。上訴人的舅父借出他的個人資料或證件給上訴人,以便他能獲得來港通行證,方便他來港探親,雖然是出於好意,實在是協助及促成上訴人干犯此案,所以他的聲明書和上訴人的求情信對於上訴人的個案是沒有幫助。

7.裁判官採納18個月為量刑起點,原則上是沒有錯誤。而裁判官額外減刑兩個月,已充分反映他在判刑時,已顧及所有可接納的減刑因素。綜觀本案,判刑不能說是明顯過重或有違原則,本席駁回上訴。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政府律師林德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林李黎律師事務所轉聘梅國強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