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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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裁判官頒發感化令,判處上訴人須受感化,為期18個月,上訴人並須於首8個月內,入住粉嶺女童院接受訓練。上訴人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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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001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控罪,裁判官頒發感化令,判處上訴人須受感化,為期18個月,上訴人並須於首8個月內,入住粉嶺女童院接受訓練。上訴人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2.上訴人承認她在案發當晚約受害人見面。稍後,上訴人帶其他人出現,上訴人指責受害人導致她差點與男朋友分手。後來上訴人及其他人襲擊受害人,拳打腳踢受害人數分鐘。受害人腹壁,臉紅腫,右上肢及雙大腿有多處瘀傷,左膝擦傷。 3.上訴人是15歲學生,在裁判官判刑前已被她的學校停課。裁判官向感化主任索取關於上訴人的感化主任報告後,基於報告中的建議,再索取進一步感化主任報告,‘戒毒所’報告,‘更生中心’報告,以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 4.感化主任報告突出以下幾點:
5.基於以上幾點,感化主任向裁判官建議上訴人須受感化監管18個月,並須入住粉嶺女童院8個月。 6.懲教處在‘更生中心’,‘戒毒所’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委員會’報告中,表示上訴人沒有染上毒癮,不適宜進入‘戒毒所’。但由於上訴人對她本身問題沒有足夠的反省,以及受父母親過分保護心態影響,建議上訴人進入‘更生中心’接受一段時間的訓練,因為這對上訴人有益處。 7.裁判官接受感化主任的建議,判處上述的感化令。 8.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有以下幾點:
9.裁判官在判刑理由稱:他主要考慮上訴人是少年人,她承認控罪,沒有犯案紀錄。裁判官亦有考慮少年犯條例的規定,以及所有代上訴人提出的求情說話,但他認為本案的犯罪情節嚴重,包括年僅13歲的受害人被上訴人和另外兩人拳打腳踢數分鐘,令她身體多處受損傷,而上訴人並沒有對她所犯的錯誤反省,對其改過自新繼續學習方面也沒有具體的計劃,故此他希望所判處的刑罰,除了可以給上訴人改過自新的機會外,亦同時能充分反映本案的嚴重性。裁判官並且認為上訴人無嚴肅地反省她的惡行,因此有需要把上訴人置於禁閉環境中受訓練,他在更生中心和女童院兩者間,選擇了後者,設定8個月為上訴人需要受訓練的期限。並且以感化令監管及輔導上訴人往後的生活。 10.本席認為裁判官採取的判刑方向,絕對正確。本席同意裁判官如此小心地處理上訴人的刑罰,純粹是希望改變上訴人的生活態度,以免她不知省覺,沉迷惡習,最後泥足深陷而不能自拔。另一方面亦反映本案的嚴重性。上訴人覺得她正在禁閉環境中接受的訓練,對於她毫無幫助和浪費時間的想法,正反映她薄弱的覺悟意識,不接受教導和不肯改過的態度。在此情形下,裁判官判處上訴人須在禁閉環境中受訓練一段時間的決定,是正確無誤的決定。8個月的限期亦不是過長。况且,上訴人在此期間,如果品行良好,可以回家渡假,所以18個月的感化令,在其中8個月上訴人須在女童院受訓,不是明顯過重的刑罰或違反原則。 11.因此,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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