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唐寶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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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因一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18個月感化令,需要首8個月入住粉嶺女童院受訓練。但在感化期間,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私自逃離粉嶺女童院,最後由裁判法官發出拘捕令將她帶返。裁判法官重新判處上訴人入住更生中心接受訓練,取消她的感化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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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75/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7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001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9月6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9月6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因一宗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被判18個月感化令,需要首8個月入住粉嶺女童院受訓練。但在感化期間,裁判法官得知上訴人私自逃離粉嶺女童院,最後由裁判法官發出拘捕令將她帶返。裁判法官重新判處上訴人入住更生中心接受訓練,取消她的感化令。 2.裁判法官在他的再次判刑理由書裡已經清楚指出,上訴人所面對的這件案件是一件稍為嚴重的案件,因為上訴人有參與並以拳打腳踢方式襲擊受害人,而受害人只是一名13歲的女學生。裁判法官在最初判決時,判處上訴人接受感化,已經給予上訴人一個很好的機會,但上訴人完全沒有珍惜這個機會,違反了感化令。因此,裁判法官在這情形下,才判處上訴人入住更新中心。 3.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告知本庭她有悔意,要求法庭再給予她一個機會。其實,判上訴人入住更新中心,已經是給予上訴人一個很大的機會。正如任大律師指出,上訴人在入住更新中心後,她的態度已有一個很大的轉變,所以更新中心對上訴人有很大的幫助;本席認為在這種情況下,這刑罰其實是完全公平及適當的,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任可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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