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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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陳廣華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管有未完稅香煙和一項未有向海關作出申報罪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6)及46(3) 條和第34A(3)及46(3) 條。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18/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5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1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18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961及99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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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廣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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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15日

判案日期 :2006年2月15日

判案書

背景

1.上訴人陳廣華經審訊被裁判官裁定一項管有未完稅香煙和一項未有向海關作出申報罪成立,分別違反香港法例第109章《應課稅品條例》第17(6)及46(3) 條和第34A(3)及46(3) 條。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案發當晚,高級關員83133號(第一證人)身穿制服,在羅湖海關入境大堂清關室D室外當值。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向他迎面而來,上訴人經過第一證人身旁,繼續行往羅湖火車站範圍方向。當上訴人行過第一證人大約三個身位時,第一證人把上訴人截停, 並要求檢查行李。上訴人隨即向第一證人表示有13條香煙。經點算,共2,600支未完稅香煙,涉及四個品牌。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從深圳返港,辦妥入境手續,行至清關D室門外,第一證人從D室出來表示截停他,與此同時,上訴人向證人申報帶有13條香煙。

4.上訴人補充說, 他經常往返中港兩地,知道需要報關的要求和程序。他用一千餘元買了該批香煙,打算把香煙送給台灣的舅父。他知道舅父慣用「萬寶路」品牌,但不知道這次為何需要買不同牌子。

裁判官的理由

5.裁判官信納控方證人誠實可靠,作供時實話實說,沒有誇大迴避。裁判官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裁判官裁定上訴人管有2,600支未完稅香煙,經過海關人員時,完全沒打算申報,但行過第一證人的身旁後而被後者截停,知道行藏敗露,才直認帶有香煙。裁判官信納控方已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舉證成功,因此裁定上訴人兩項罪名成立。

上訴理由

6.書面上訴理由只提出概括理由。在庭上,上訴人提交書面陳詞及補充證據,主要指當時只有一個關員,他過了關員,被截停就已提出申報。即使是過了關員三個身位未離開關員範圍,推論不作出申報是含糊的。

7.上訴人亦提交過往繳交稅欵收據,證明他是守法之人。他解釋在裁判官席前忘記出示該等收據。

考慮

8.控方案情的要點是上訴人已經過第一證人,沒有報關,經過海關後,才被截停。裁判官推論上訴人經過海關人員時,完全沒有打算申報。本席認為是一個唯一合理的推論,是一個穩妥的事實的裁決。因此,定罪並無不妥,上訴駁回。

  (馮驊)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