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美格倫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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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身為商業建築物的佔用人沒有合理辯解,不遵從消防裝置及設備規定,罰款共5,660元。其中包括166天每天10元的每日違例罰款,共1,6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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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9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97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5797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3日 裁決日期: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身為商業建築物的佔用人沒有合理辯解,不遵從消防裝置及設備規定,罰款共5,660元。其中包括166天每天10元的每日違例罰款,共1,660元。 2.上訴理由有多點,但主要是指檢控的程序和法庭當日審訊的程序對上訴人不公平,控方提出的案情與事實不相符。 3.上訴人是九龍金巴利道35號至35A號7樓701室的商業建築物的佔用人。2001年12月4日,消防處人員到該處巡查,發現上訴人沒有在該處安裝應急照明系統。其後向上訴人發出改善消防安全指示,要求上訴人在2003年5月21日限期屆滿前遵從該指示,安裝指明的消防裝置及設備即是在該處安裝應急照明系統。 4.2003年5月19日及2004年3月23日,受委託的消防裝置承辦商代表該處業主及上訴人去信消防處申請延長遵從改善消防安全指示的屆滿期限。獲消防處批准將期限延遲至2004年2月21日及2004年9月26日。 5.2004年9月22日,承建商又代表業主及上訴人申請再延期,消防處批准延期至2005年3月16日。 6.2005年5月5日,消防處人員再次巡查該處,發現該處仍未安裝應急照明系統。其後從商業登記處的記錄確認上訴人為該處的佔用人,由於上訴人不遵從以上指示,而又無合理辯解,遂對上訴人提出檢控。 7.2005年10月19日消防處跟進個案,再巡查該處,發現該處仍未安裝有關安全系統。 8.2005年11月10日上訴人代表在裁判法院出庭應訊承認控罪,其後控方代表將上述本案案情向上訴人代表清楚讀出,並詢問他是否同意該案情。上訴人毫不含糊表示同意。裁判官因應上訴人代表承認控罪及同意構成控罪的有關案情,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9.上訴人代表其後向裁判官陳述表示上址是租給別人作貨倉用,而裏面貨物堆高至天花板,以致上訴人無法安裝有關安全系統現叫該租戶遷出,待遷出後就會請人安裝。其後他向裁判官請求按日罰款由收到告票日開始計,但裁判官回應每日罰款須由5月6日起,即由檢控前最後巡查該日起計。上訴人代表表示明白計算方式。裁判官遂以7,500元為判罰起點,因上訴人認罪扣減三份一,罰款5,000元,每日罰款亦以15元之三份之二計算即10元,共166日。 10.其後,經上訴人代表與裁判官討論後,裁判官將罰款減為共5,660元。上訴人代表又要求給予時間繳交罰款,最後,裁判官給予14天時間,上訴人代表表示對此清楚明白。 11.2005年12月1日,上訴人就判罰要求裁判官覆核罰款,上訴人代表向裁判官表示他不同意案情撮要,他稱當日主控將案情撮要讀出時,他沒有足夠時間吸收,沒有機會消化。他亦曾就此點向裁判官提出質疑,裁判官不理會他,他認為檢控資料不夠詳細和具體化,他認為安裝安全燈費用只需數百元,罰款5,000元,他不會接受。後來上訴人代表再就他不同意消防處的檢控作出陳述。裁判官重新考慮當日的罰款後,決定維持不變。 12.本案在裁判法院兩次審訊的經過,顯示上訴人提出的上訴理由,全無理據。上訴人在兩次審訊中,獲法庭給予作出申述的機會,實在超乎常規。 13.紀錄顯示上訴人代表向法庭清楚表示他清楚明白控罪及構成控罪的事實。他對指控沒有異議,也沒有要求控方提供更詳細的資料。在覆核時裁判官亦給予上訴人充分的解釋機會,上訴人不能指是次的審訊對他不公平。 14.法例規定此類案件最高刑罰為罰款7500元,每日違例最高罰款為2,500元。以本案案情而論,3年內上訴人多次要求延期,仍未安裝有關系統。首次聆訊時,仍未遵從消防處指示,可見上訴人對於此項要求愛理不理。裁判官的判罰是針對上訴人的違法行為,不是按照安裝費用而定,如果上訴人所講,安裝費用只是幾百元屬實的話,這更顯明上訴人不遵從這指示,不是上訴人付不出昂貴的安裝費用,而是他認為法例的規定可以置之不理,可以推搪執行指示,大厦的安全亦可不加理會。 15.裁判官在他的口頭判刑理由騰本35至36頁已經詳細解釋他最後將罰款5,000元減為4,000元罰款的理由。在此種情況之下,裁判官處理本案的方式沒有不公平之處,他的判罰不是明顯的過重。 16.從本案種種情況考慮,本席認為判罰不但不是過重反而過於寬大,上訴是毫無理據,浪費時間。本席駁回上訴。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黃景賢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授權忻英杰先生,出席聆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