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龔錦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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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被裁定一項駕駛小巴無合理辯解而橫過馬路的連續雙白線,被罰款450元及800元訴訟費。上訴人提出上訴,針對定罪。上訴人的上訴通知書,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Case No.HCMA 120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0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04號

(原沙田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70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龔錦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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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3月9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 3月 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被裁定一項駕駛小巴無合理辯解而橫過馬路的連續雙白線,被罰款450元及800元訴訟費。上訴人提出上訴,針對定罪。上訴人的上訴通知書,沒有提出任何上訴理由。

2.控方證人是一名交通警員。該名交通警員的證供指出在案發當日,他駕駛警車,在大欖涌道交滙處,見到上訴人駕駛的小巴橫越馬路上的雙白線,超越已停下來的客貨車。所以證人尾隨小巴,把小巴截停,向上訴人發出告票。

3.上訴人在審訊時選擇不作供,並向裁判官稱證人說謊,誣揑他。

4.裁判官認為控方證人在重要的情節上沒有弄錯,所以裁定上訴人有橫越雙白界線,沒有合理的辯解。

5.上訴人今天在本席前指出,當時馬路上有修路的工程,要越過這修路工程,必須橫越雙白界線。他稱前面沒有客貨車,他亦稱警員在審訊時,提出的草圖是不正確。

6.雖然上訴人認為他有合理辯解,但上訴人沒有作証,裁判官只能考慮控方證人的證供是否真實和正確。若果上訴人當日選擇作供,裁判官亦會考慮他的證供。

7.本席不能接納他在庭上的口頭陳詞作為證供,他要提出新的證據,是要按照既定程序進行。

8.本席認為裁判官考慮上訴人的個案時,只能考慮證人的証供,他相信證人所說是真正事實,本席不會干預。因此,本庭駁回上訴。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林少明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