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谷源勝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155/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3 February 2006.

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定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5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3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5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55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31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谷源勝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2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定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一共傳召了3位證人,第一控方證人指在案發當日的凌晨時份,他和控方第二證人及上訴人一起在警察總部大樓內當值。

3.凌晨2時至5時期間,他們3人負責在大樓內和大閘處當值,他們會輪流在儲櫃室內休息。

4.審訊時控方亦呈遞了3張相片顯示儲櫃室內的情形;上訴人由凌晨2時至3時休息,控方第二證人由凌晨3時至4時休息,而控方第一證人由凌晨4時至5時休息。

5.大約午夜12時30分,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發生口角,之後大家都有點不開心。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在凌晨2時至3時的休息期間,把休息室的門鎖上,並留在休息室內至凌晨3時15分才出來。控方第一證人敲門告訴上訴人時間已到的時候,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聽到上訴人在房間內大聲用粗話駡他。

6.當上訴人在休息室出來之後,控方第一證人叫上訴人返回停車場入口的崗位當值,但上訴人沒有理會他,更把梳子上的污垢捏出和吹到控方第一證人的水杯裡。之後,上訴人走上五樓,一直到凌晨4時30分才返回停車場的崗位。

7.在凌晨4時40分,控方第一證人和控方第二證人換更後,他便入了休息室休息。但過了不久,他留意到上訴人進入了儲櫃室,大力拍打儲物櫃,並對控方第一證人說時間已到了,跟着上訴人離開。大約凌晨5時,上訴人進入休息室及拍打儲物櫃,並把冷氣度數調高。5分鐘之後,上訴人又走進儲櫃室再騷擾第一控方證人,而控方第一證人則不理會上訴人。控方第一證人當時躺在擺成一排的三張椅子上,上訴人向他說:「今日唔係你死就我亡」之後,控方第一證人看見上訴人把他躺着的放在中間的那張椅子拉開,使他掉到地上。之後,上訴人一面跑出休息室,一面說“抵死”。當時控方第一證人跌下時傷及背部。他呼叫求救,但沒有人回應。所以他用自己的手提電話打999求救。警員到場後,把他送往醫院治療,並獲給予一個月病假及須到東區醫院覆診。

8.控方第二證人與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大家是同事一起當更,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指出大約凌晨5時15分,他留意控方第一證人在休息室,他本人正在大堂看守,而上訴人則在停車場。他看見上訴人進入大樓的洗手間,所以他便到停車場入口頂替上訴人。上訴人離開崗位大約10至15分鐘才回來,控方第二證人返回大樓的大堂。經過大約10分鐘後,他又留意上訴人再進入大樓聲稱要喝水,於是控方第二證人再走到停車場大閘頂替上訴人。經過10至20分鍾後,上訴人才回來。當時上訴人回到大閘時,第二控方證人說上訴人告訴他有一名同事,即控方第一證人昏倒了。控方第二證人以為控方第一證人感到不適,但過了不久,有兩名警員到場把控方第一證人送往醫院。

9.第三控方證人是當時到場的警員。他警誡上訴人之後,上訴人否認曾去儲櫃室。

10.在控方證人作供完畢之後,上訴人作供時否認曾拉開控方第一證人躺着的椅子而令到控方第一證人受傷。

11.裁判法官亦得知上訴人過往沒有犯罪記錄,在雙方證人作供之後,裁判法官作出一個詳盡的分析,裁判法官裁定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因為他的證供是合情合理的。而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裁判法官在他的裁判陳述書中清楚地列出為何有這些結論,本席無須在此重述。因此,這個控罪的爭議點,就究竟上訴人有否拉開第一證人所躺着三張椅的其中中間的一張椅,而令到證人跌在地上。

12.裁判法官當時留意到第二控方證人其實就是一個獨立證人,因為第二控方證人,上訴人和第一控方證人大家都是同事。他沒有看見事發的經過,但在他的口供上,他可以證明當時上訴人曾離開他的崗位。

13.在審訊時,上訴人亦同意他和第二控方證人之間的關係良好。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上訴人再次否認拉開椅子的行為及否認曾經和第二控方證人提及第一控方證人昏倒在更衣室。

14.上訴人亦投訴說第一控方證人不誠實,當他描述上訴人有時用左手,有時用右手,而上訴人亦指出他當時太肥胖,所以不可能在更衣室處蹲低拉開椅子。

15.審訊時,裁判法官已經看過相片控方證物一號。裁判法官都看到更衣室的情形和濶度。裁判法官考慮所有口供和證據之後,才作出裁斷。

16.上訴人說他當時是肥胖,裁判法官亦觀察到,最主要裁判法官認為兩位控方證人說的是事實,而且可信的。

17.本席在上訴時參閱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他的當日口頭判詞謄本,當中裁判法官亦解釋為何會相信兩位控方證人,而不相信上訴人。本席認為裁判法官無論在事實上或法律上都是沒有出錯的。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18.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譚思樂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