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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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700元,上訴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0/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9 Ma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0/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20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35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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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陳曉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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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 2006年3月9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3月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名成立,被判罰款1,700元,上訴人提出上訴。

2.上訴人在上訴通知書提出的上訴理由如下:

(1) 在罪行聆訊時證據份量不足以構成定罪;
(2) 該罪行聆訊時若干證據方面不適當地被接納;及
(3) 無足够證據作為上述定罪的依據。

3.控方的證據顯示上訴人在事發地點撞車,將車撞上欄杆,當時沒有人目睹意外如何發生。警員到塲調查時,上訴人對警員稱他右轉時因為車速太快,「扭唔切軚」,以致汽車撞上欄杆。

4.上訴人在庭上作供時稱,他當時見一名途人橫過馬路並沒有看清楚交通燈號,便衝出馬路。上訴人於是煞車及扭軚,以致撞向欄杆。但上訴人在盤問時承認如果他車速慢一點,將車速降低至時速約20至30公里,可能避免意外。但他當時的車速是50公里。上訴人亦稱當警員到塲時,他所說的話不應被裁判官接納為證據,因他受拖車公司職員誤導,以致說出上述的話。

5.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指她接納上訴人在警員面前作出的招認,是自願的招認。因警員正在調查,而上訴人自願提供資料。

6.裁判官不接納上訴人指當時有途人衝出馬路。根據上訴人向警員的招認及在庭上承認當時的車速不適當。裁判官裁定導致意外發生的原因,是上訴人的汽車車速不適當,所以構成不小心駕駛。

7.本席認為上訴人向警員的招認如裁判官所指,沒有證據證明是非自願,裁判官有權接納這招認。

8.根據裁判官接納的證供,而作出上訴人不小心駕駛的罪名成立的裁決,沒有可質疑的地方,本席並不能干預。因此,上訴駁回。

  (梁紹中)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 :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林少明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