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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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然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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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888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然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的證供並不複雜。控方第一證人於案發當晚正駕駛一輛的士,他當時正沿協和街往觀塘方向第2線行駛,並以時速約40 公里行駛至案發地點。 3.控方第一證人(“第一證人”)當時於案發地點看見有一列車隊停在第1條行車線。在案發地點的較前方,第一證人看見他身處的行車線沒有其他車輛,因此當時他保持上述車速。當第一證人駛到該車隊的“差不多最前”的位置時,便看見有一輛專線小巴(即上訴人駕駛的小巴)突然由第1條行車線“抽出”。第一證人描述當時他並不清楚究竟這輛小巴在車隊中是第一或第二輛車,當這輛小巴“扭出來”的一剎那,他是第一次看見這輛小巴。因在這種情況下,故第一證人沒有留意這輛小巴有沒有亮著指揮燈。當時,第一證人的左車頭與小巴的車尾只相距“半個車位”。第一證人當刻立即剎車及同時向右扭軚,卻閃避不及。第一證人的的士左車頭與小巴前輪稍後的右車身發生碰撞。兩車相撞後,第一證人表示小巴的前車輪已稍進入了第2線及“打斜”。第一證人的車身有一半在反方向行車線上,而小巴則全車在第2線並“扭直”了。及後兩車均沒被移動。第一證人表示警員到場後,他被送院接受治療。 4.審訊時,裁判法官看過兩車損毀的照片。裁判法官留意到的士的左車頭燈及車頭損毀,小巴的右車輪稍後的車身亦有凹陷。 5.案發時,第一證人的的士載有一位乘客(第二控方證人),控方曾傳召這位乘客作證。這位乘客事前不認識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二證人表示當的士駛至案發地點,他突然聽到第一證人“嘩”一聲,抬頭便見一輛小巴在的士前方切入第2線。第二證人表示不肯定該小巴是紅色小巴或綠色小巴,只見小巴 ⅔ 的車身已駛入第2線及“已斜了和已切線出來”。第二證人表示當時由於他是直線望向小巴,故不肯定當時小巴是否仍在移動中。那一刻,第二證人指小巴是在的士車頭約2米的前方,並感到的士剎車及向右扭軚。第二證人表示的士扭軚後才與小巴相撞。 6.控方第三證人為當時到場後繪畫第三控方證物的警員,第三證人的證供指出兩車司機皆說事發後再沒有移動車輛。 7.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 8.上訴人表示案發當時正下雨。上訴人當時在第1線停車進入小巴站,他是第3輛車(有另外兩輛車停在他前方)。上訴人在乘客上落車後,便亮著右指揮燈,望向右倒後鏡時並發現沒有車輛。在這情況下,上訴人才把小巴切入第2線,切入第2線後,因為前方有車輛停下,所以上訴人把小巴“攞直了車”及停下。但停車後約10至20秒便聽到由小巴車身發出的碰撞聲。上訴人表示他發覺有的士撞向小巴的右車身。上訴人表示他於碰撞後沒有再移動小巴位置。 9.盤問時,上訴人指案發地點是一個“落斜位”,並指他的小巴是在“直路”。上訴人指當時沒有看見的士是如何撞向小巴,他是在碰撞後才見到的士。 10.裁判法官聽取過雙方口供後作出裁斷和分析。 11.裁判法官只要留意到兩車的損毀情況,便可支持第一控方證人所述的事故發生過程。 12.裁判法官也考慮過第二控方證人的口供(第二控方證人為獨立證人),第二證人當時留意到的士司機當時有緊急扭軚,並看見小巴的車身越過第2條行車線。 13.裁判法官考慮控方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並完全接納其口供。 14.裁判法官並分析了上訴人的證供。 15.裁判法官留意到證據顯示出發生碰撞的地點是一段直路,若上訴人當時越入第2線時足夠及謹慎地留意路面情況,他應該可以看見的士正駛至。 16.裁判法官認為若當時情況如上訴人所述,即上訴人小巴是已經“直車”的形式被的士碰撞,兩車的車身損毀情況不會如照片顯示一樣。因此在這種情況下,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的證供難以置信。 17.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第13段清楚表示控方的舉證責任。 18.裁判官指出控方在案件裏的舉證已達至一個毫無合理疑點下的水平。所以在考慮所有控方的證據後,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19.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投訴裁判法官認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對他定罪是不公平。本席剛才已解釋,控方在法律上需要舉證達至毫無合理疑點下的水平。 20.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認為當時正下雨的情況是不重要是不妥當的。 21.由於裁判法官已接納第一證人的口供,即當時小巴突然從第1線切出至第2線,所以與案發時是否下雨中沒有很大關係。上訴人的說法也並非因其小巴切至第2線導致的士來不及停下而撞向小巴,上訴人的說法是小巴車身已完全進入第2線,他不知道為何的士會撞向其小巴,因此與下雨無關。 22.至於上訴人投訴的士司機的證供指車輛沒被移動,其實的士司機是指兩車在相撞及停定後,雙方均沒有移動車輛。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亦已就此敍述過。 23.上訴時,本席並非重審。裁判法官當時聽取各證人提供的口供後作出分析。本席在上訴時考慮過裁判法官在作出裁斷時是否有錯失,以至對上訴人的定罪不公平。 24.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裁判法官是在仔細地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後才作出定罪。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對此事實的裁斷沒有出錯,因此沒有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25.因此,本席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