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莊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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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916/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4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91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916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91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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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莊國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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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4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2月24日

判案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罪,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罪名成立。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最主要來自控方第一證人,他指稱在案發當日上午11時05分左右駕駛著他的小巴,由青山道出發到紅磡。途經染布房街。染布房街是雙程單線行車。小巴當時時速30公里。染布房街南行線過了山東街交界後,轉成兩線的行車。在山東街交界處有一個交通燈號,在交通燈號後面,有一條行人輔助線。路面情況方面,可以從控方證物 (P1) 清楚看見。

3.控方第一證人稱當他駛近山東街交界處時,有乘客要求落車。因此控方第一證人將小巴駛過山東街街口,在剛轉成兩線的地方停下,並亮著車尾的危險訊號燈,讓乘客落車。小巴停下來的位置剛剛在行人輔助線上。在兩名乘客下車後,有一名老婦人準備上車。該名老婦人因為年紀大,行動緩慢。當這位老婦人的一隻脚剛踏上小巴的中門時,突然間,控方第一證人的小巴被後面的一輛貨車撞著,小巴被撞後向右衝前撞倒右邊欄杆。

4.控方第一證人指稱,他當時暈了一暈,大約兩秒鐘後清醒,發覺那名老婦人不知所踪,而該貨車在撞倒小巴後再衝前撞倒一個交通燈柱和一個黃色燈箱後,斜斜停下來。兩車都沒有被移動過,直至警方到達現場。

5.控方第一證人稱他的小巴被撞之前停下大約有一分鐘, 而他在山東街交界的時候,曾因交通燈亮著紅色,所以車停了大約10多秒。當他的小巴停在行人輔助線時,從後鏡看見後面沒有車,他才將小巴停下來讓乘客落車。

6.控方第二證人是一位稍後到達現場的警員。在他到達現場後,向上訴人查詢經過。上訴人向這位警員聲稱他當時以時速50公里行駛,駛到山東街時,見前車突然停車,他收掣不及撞向前車。他有扭軚,將車轉右,撞倒燈柱及燈箱才停下來。

7.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指出他當天駕駛他的貨車由荃灣沿途送貨至染布房街。當時天雨路滑,他以時速20至30公里行駛,他尾隨著控方第一證人的小巴3至4個貨車位,當駛近山東街口大約2至3個私家車位時,他前面的小巴在沒有發出任何訊號之下,突然停在交通燈前的黃格上。當時他的貨車距離小巴大約25米,沒有想過小巴會在那個位置停下,他雖然立即剎車,但「冼軚」,他把車扭右,但最終避免不了撞向小巴。

8.上訴人給完口供後,裁判法官考慮及分析各證人的口供,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個誠實可靠的證人;而認為上訴人是一個不誠實的證人,所以拒絕接納他的口供。裁判法官認為因為那輛小巴停了大約1分鐘後才被撞,當時上訴人如果小心謹慎留意路面的情形,便可避免撞向小巴。裁判法官亦留意當時天雨路滑,及上訴人知道所駕的貨車超重,在這樣的情況下,有可能影響他剎車的系統,竟然撞上該停下來的小巴。因此,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犯了不小心駕駛。

9.在上訴聆訊時,陸大律師代表上訴人作出投訴指出,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到辯方證供,最主要因為辯方的辯護理由是當時他的貨車是「冼軚」。因此,如果裁判官若是有適當地考慮到,就不會認為當時被告人是不小心駕駛。在這宗案件中,由於沒有任何證據可以直接指出被告人當時是不小心駕駛。

10.陸大律師續稱,裁判法官沒有考慮上訴人所講的版本的固有必然性,或是非必然性的問題,只是純粹認為上訴人在被盤問時,在回答控方的問題有關為何他在25米距離內都看不見第一控方證人停車,認為上訴人支吾以對,只是反覆、重覆地說沒有見到壞車燈。所以陸大律師認為裁判法官只是純粹考慮這一點,認為他的當事人的證供不可接納。

11.陸大律師亦指出,控方的立場,是沒有拒絕上訴人的車是「冼軚」,因此,如果裁判法官不相信上訴人是「冼軚」的話,他應該指示控方作出一個盤問,或是他自己應該問上訴人,給予上訴人有機會回答這個問題。

12.在這方面,本席只可以說,法官的角色是一個中立的角色。他不應該跳入戰塲,法官的職責是,如果有些重要問題控方律師或是辯方律師忽略了,他可以為了公平起見,提醒各方律師,但他不可以跳入戰塲,而當自己是律師去盤問任何證人。

13.裁判法官主要是站在中立的位置,聽取控方的舉證和辯方的證供後,作出一個決定。本席不同意裁判官應該跳入戰塲問及關於「冼軚」的方面。本席有留意到當時的證供顯示出當天是落雨天,上訴人所駕的貨車超重。在這情況下,如果當他緊急剎制,有「冼軚」的情況出現毫不出奇。

14.在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的口供後,裁判法官接納了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為事實,控方第一證人最主要是稱聲他當時已經將車停下來,乘客已落車,有一位老婦人慢慢上車的情況下,及小巴停定約1分鐘後才被上訴人的貨車撞到。

15.如果上訴人在路上駕駛有謹慎和適當的專注,他應該留意那小巴已經停下來,而不會發生一個緊急剎掣而引致可能「冼軚」的情況。本席認為陸大律師的投訴關於裁判法官沒有特別提及關於「冼軚」方面,其實是缺乏說服力,因為裁判法官已經知道被告所講的版本就是他「冼軚」,而陸大律師當時所作的結案陳詞,亦有提及過。本席認為裁判法官也曾作出考慮,裁判法官最主要接納的事實是小巴在事發時已經停下來,所以「冼軚」方面並不是發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本席認為裁判官沒有提及,亦不等如他沒有考慮。

16.正如是冼大律師在她的書面陳詞也有提及裁判法官在他的陳述書內,也有叙述出辯方的案情,裁判法官也不需要一字一句寫出他有否考慮那一方面的證據或是證供。最主要是裁判法官針對案件的重點而作出考慮。

17.本席認為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和他的口頭判決,裁判法官已經小心考慮全部的證據和證供而作出這個決定。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這個定罪。

18.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冼佩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郭羅律師行轉聘陸景弘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