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劉國雄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211/2005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22 February 2006.

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以五項控罪:三項“普通襲擊”罪、一項“自稱是三合會成員”罪及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然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211/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Feb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211/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11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818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劉國雄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2月22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以五項控罪:三項“普通襲擊”罪、一項“自稱是三合會成員”罪及一項“傷人”罪。經審訊後,被裁定五項控罪全部罪名成立。然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當日總共傳召三位證人。

3.控方第一證人(“第一證人”)是一位護衛員,案發當日他在杏花邨負責看守的範圍內看見兩小孩在踢球。當時第一證人勸籲他們不要在該處踢球,兩小孩不聽從,第一證人便通知控制室處理,隨後離開該地點。

4.大約一個小時後,第一證人行經第47座時,看見上訴人與這兩小孩一起出現。當時上訴人問第一證人是否不讓這兩小孩在該處踢球,第一證人便解釋踢球要在球場進行。上訴人便指責第一證人,並用拳向第一證人的胸口打了一下。於是第一證人用通話機通知保安部人員,保安人員到場後,上訴人告訴保安人員指他是為“啲細”說話。保安主管吩咐第一證人回去工作,上訴人也離開現場。當時第一證人認為沒有甚麼事,因此沒即時報警。

5.當晚七時許,上訴人帶了七至八名小孩(包括早前兩個小孩)到第一證人當值的更亭。上訴人著第一證人出來,向他右胸打了兩拳,並說這是“幫啲細出頭”,更著第一證人小心和提防埋伏。當時第一證人聽到上訴人自稱是“老福”,第一證人知道這是有關黑社會組織“福義興”的說話。當時上訴人與一眾小孩離開,第一證人向上司報告,及後他們便報警處理。

6.當晚九時許,第一證人被送院驗傷(驗傷報告被呈堂為證物P2)

7.二零零四年九月廿四日上午十時許,第一證人當時正當值。上訴人出現,告訴第一證人該處不是由第一證人負責看守,並著他行到另一邊,更問第一證人是否覺得上次被“打得少”。然後上訴人用掌推第一證人的胸口,第一證人便用通話機通知保安部,及用自己的手提電話報警。上訴人其時逃跑,第一證人從後追趕。第一證人在其保安同事協助下於商場門口成功阻止上訴人離開,接著上訴人與第一證人發生糾纏。上訴人拼命地扭第一證人的手指,第一證人感到痛楚便放開上訴人,但第一證人的同事則成功制服上訴人。

8.第一證人其時發現手指腫起來,於是入院驗傷(其醫生報告被呈堂為證物P4)。

9.由於被上訴人扭傷手指,故第一證人需要住院留醫一晚,手部則須纏紗布及保護膠近2個月,並獲得病假3個月,才能回復工作。

10.控方傳召證人後,辯方亦傳召上訴人作證。

11.上訴人否認曾打第一證人,並指當時自己從商場出來時被第一證人截停,然後被第一證人及其同事捉著,把他的手向後扭和把他壓在地上,保安人員更打上訴人的右腰。後來警方到場,上訴人在下午看過醫生(其驗傷報告被呈堂為證物D1)。

12.上訴人否認當時曾扭第一證人的手指,其辯護理由更指第一證人是誣捏他。

13.上訴人曾傳召其弟弟作證。上訴人的弟弟表示自己曾多次被保安人員阻止踢球,指出曾有一次與上訴人到保安人員處傾談,他們3人找保安人員是“為啖氣”。上訴人的弟弟指沒有看見上訴人打保安人員,也沒有發生過任何特別事。

14.裁判法官在其裁斷陳述書中列出證人的詳細口供,本席毋須再贅。

15.裁判法官在衡量各證人的口供後,認為控方證人的口供可信,並認為控方證人為誠實、可靠之證人,因此接納他們的證供。

16.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第31段指出,在考慮和分析辯方的證據時,發覺上訴人及其弟弟就事發過程的說法,出現嚴重的分歧。

17.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是一名不可信的證人及其所敍述的過程屬不合情理,因此不相信上訴人和肯定上訴人及其弟弟都說謊。

18.裁判法官在分析後認為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在3項疑點下罪名成立。

19.上訴人在書面上訴申請書列出3項上訴理由:(一)否認曾扭傷證人的手和有不在場證據。但在審訊時卻沒提出這點,所以這不能成立為上訴理由;(二)否認第一證人所述的打傷第一證人事項。上訴人認為這是第一證人捏造的證供。(三)否認曾自稱三合會會員,因為他從未參加三合會。

20.以上3個理由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至於上訴人表示他沒有觸犯以上控罪,這則屬於裁判法官須裁定的事實。

21.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再次指出他沒有犯過以上控罪,他更指控方證人所述的時間不正確。然而裁判法官在審訊時著重的是各證人口供內每件事情發生的情形,時間並非重要的問題。

22.就上訴人有否觸犯以上控罪,裁判法官就此作出裁斷。本席閱讀過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作詳細的分析,其分析認為控方證人已說出事實的經過。裁判法官是在毫無疑點下判上訴人入罪。本席未發現裁判法官在其分析中有任何錯失,因此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

23.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