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 Choi 及另一人 訴 Fung Tung Ta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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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償還在1996年10月12日由他們借予被告人的貸款,款額為$200,000。被告人指稱原告人誤導他,以致他遭受損失,所以他提出反申索要求兩名原告人賠償,賠償的款額須待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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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 16132/200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00年第16132號 -------------------- BETWEEN
-------------------- 主審法官:周兆熊法官 聆訊日期:2005年11月7日、8日及12月20日 頒下判案書日期:2006年3月24日
判案書 1.兩名原告人的申請,是要求本庭頒令被告人償還在1996年10月12日由他們借予被告人的貸款,款額為$200,000。被告人指稱原告人誤導他,以致他遭受損失,所以他提出反申索要求兩名原告人賠償,賠償的款額須待評估。 2.於1993年,Tung Tak Printing Company Limited (“Tung Tak公司”)成立。1993年9月24日,被告人,Tong Shuk Ching Eugenie (“湯”),以及兩名原告人被委任為Tung Tak的董事,四人所佔的股份如下:-
3.兩名原告人亦是一間名叫Global Asia Limited (“Global Asia”)的股份持有人。另外兩名股份持有人是湯及她的丈夫朱子清,朱子清及兩名原告人亦是Global Asia人的董事。Global Asia及Tung Tak 公司在事務上互相合作,兩間公司共佔用同一辦公室,以及共用其中一些職員。 4.1996年10月12日早上,第一原告人、朱子清及被告人都是在公司內。當時朱子清與被告人討論Tung Tak公司的帳目。第一原告人想把Tung Tak公司清盤。被告人則希望公司能繼續運作,最後他們達成初步協議,並由朱子清把這協議寫下來。到該日下午湯與第二原告人到達公司,朱子清講解公司的財政狀況,指出公司的淨值約是HK$600,000,所以湯的1/3 股份及兩名原告人的1/3股份將各分得HK$200,000,最後兩名原告人、湯及被告人四人確認早上達成的協議,並簽署公司董事會議記錄。該會議記錄的內容如下:-
5.兩名原告人說,在1996年10月12日他們二人從沒有對被告人提及Tung Tak公司欠Global Asia款項的事,亦沒有向被告人作出任何的誤導。被告人說他在1996年12月10日,朱子清與他講解Tung Tak公司數目後,他還未正式同意買蔡及湯的股票。他是在數日後才正式同意買他們的股票,並簽署Tung Tak公司董事的會議記錄,在這數日期間,被告人承認他找Tung Tak公司會計查核Tung Tak公司的帳目後,他才正同意買兩名原告人的股票。很明顯,被告人最後是依藉自己所找的公司會計的查核,才同意買該些股票,所以根本上並不存在原告人誤導他的問題。 6.查數的目的當然要確認Tung Tak公司的收支情況,當然包括應收未收帳項及應付未付帳項。若然在1996年9月30日前Tung Tak公司是欠Global Asia租金及雜費,或者Global Asia是在1996年9月30日前已借給 Tung Tak公司 $100,000,Tung Tak公司的會計理應清楚知道。 7.被告人聲稱在1996年9月30日或以前Global Asia借了$100,000給Tung Tak公司。首先,Tung Tak公司的銀行月結單只顯示在1996年10月1日入了$100,000.00(証物D3第52頁)。這是1996年9月30日以後的事。當被問到有否查核公司在1996年9月30日前是否曾收取Global Asia的$100,000,被告人說他有檢查過Tung Tak公司的文件,但假如Tung Tak公司在1996年9月30日或以前真的已從Global Asia收到HK$100,000,Tung Tak公司的記錄應可顯示出來,而他亦應很容易拿出來,但被告人由始至終都未能提供這樣的証據。此外,在盤問初期被問到該筆$100,000的款項的用途時,被告人最初答不知道,又被問到既然他不知道該筆款項的用途,為何他隨便還$100,000給Global Asia,他便說該筆款項是用來支付供應商的欠款。 8.到了審訊第二天,被告人提供了一張日期為1997年2月26日HK$100,000支票(証物D5)的影印本,並聲稱這張款額為$100,000的支票是用來償還Global Asia先前借給公司的$100,000,但是,該支票的“Payment Voucher”顯示該筆款項是用作“LEASEHOLD IMPROVEMENT”之用,這明顯與支付供應商的欠款無關。同時,假如被告人真的在1997年2月26日已清還Global Asia$100,000的借款,為何被告人在他的証人陳述書的第19段說到約在1997年8月,Global Asia仍追討Tung Tak公司$309,816.48(這筆款項包括該筆$100,000的借款)?另外,在被詰問的第一日,當被問到他是怎樣清還該筆$100,000的款項給Global Asia,被告人說清還$100,000的款項可從被告人文件夾証物D3的第17至22頁看到,但該些文件只是公司機器的租購供款文件,與該筆$100,000款項無關。 9.當被問及該些供款文件與$100,000有什麼關係時,被告人便說他不是一次過將$100,000還給Global Asia,所以他不能用証物D3第17至22頁的文件去顯示整筆$100,000的款項。但到審訊的第二天,被告人卻第一次拿出一張上述日期為1997年2月26日$100,000的支票副本,指稱這是用來清還Global Asia在1996年9月30日借給公司的$100,000。這說法明顯與被告人在第一天所講的互相矛盾。 10.無論如何,根據被告人所言,在買入兩名原告人和湯的股票前,他有找Tung Tak公司的會計核數,若然Tung Tak公司在1996年9月30日前仍是欠Global Asia租金、雜費$209,816.48,該欠租記錄應可容易在公司帳目看到,所以,就該筆被告人聲稱欠Global Asia$209,816.48理應不存在任何誤導的問題。 11.另外,被告人說他不太了解Tung Tak公司當時的財務情況,但他是Tung Tak公司的董事,所以當他說他不知道Tung Tak公司所欠Global Asia的租金和雜費的事時,這實在是令人難以置信的。被告人聲稱他不是負責Tung Tak公司的會計。在盤問下,他仍聲稱自己不懂用電腦查看Tung Tak公司的帳目,但最後他卒之承認如果他要看Tung Tak公司的帳目,他是可以叫Tung Tak公司的會計給他查看的。同時,被告人的文件夾內的文件(証物D3第63至224頁)顯示被告人一直以來都有份簽署Tung Tak公司的支票和支付Tung Tak公司的費用的,他又怎會不知道Tung Tak公司的財政狀況。 12.被告人作為Tung Tak公司的董事,被告人有權又有途徑去查看Tung Tak公司的帳目;作為一個合理的生意人,他怎會不叫其公司會計去查看Tung Tak公司當時所欠Global Asia的租金和雜費的數目?另外,在正常情況下,Tung Tak公司會計又怎會連Tung Tak公司欠了10個月租金和雜費(1996年12月至1997年9月)一事都不知道。被告人在這方面的口供是不可信的。 13.本席不相信被告人所說。本席拒絕接納他的証供,本席接納原告人的証供。本席撤銷他的反申索。被告人未能成功証明兩名原告人曾對他作出他所指稱的誤導行為,因此本庭裁定,原告人的申索得直,被告人須於14天內向兩名原告人償還$200,000的欠款,及其利息,利息由1997年10月12日起計,直至債項清償為止,利率則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藉命令所決定的利率計算。 訟費 14.本席頒下臨時訟費的命令:被告人須支付兩名原告人本案的訟費(包括聘用大律師的費用)。如與訟雙方未能議定訟費的款額,該款額由訟費評定官評定。如在14天內與訟任何一方不向本庭提出申請,是項命令作實。
第一及第二原告人:由M/S. Ng & Fang律師事務所轉聘何世文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親自應訟,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