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葉凱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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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5年6月初,上訴人在一宗交通意外,被一輛小巴撞倒受重傷。傷愈後,需按時接受身體檢查和物理治療。上訴人在2005年8月13日收到警方傳票,指控他「身為正在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他本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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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43/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令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4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4000號) ——————
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2006年3月2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3月2日 判案書 1.2005年6月初,上訴人在一宗交通意外,被一輛小巴撞倒受重傷。傷愈後,需按時接受身體檢查和物理治療。上訴人在2005年8月13日收到警方傳票,指控他「身為正在使用道路的行人,疏忽地危害他本人的安全」。 2.上訴人在荃灣裁判法院審訊時否認控罪,指證上訴人的證人是撞倒他的小巴司機。上訴人答辯稱小巴司機疏忽,行車太快,以致撞倒他。 3.上訴人的律師在控方舉證完畢,向裁判官陳詞,指上訴人無須答辯。但裁判官評論本案有兩個可能性,其一是控方證人不可信,其二是上訴人衝出馬路。 4.裁判官在辯方律師陳詞後,裁定指控上訴人的控罪表面證據成立,上訴人選擇作證。 5.裁判官在考慮過陳詞和控方證人的口供後,拒絕接納控方證人的口供,撤銷對上訴人的傳票。 6.裁判官認為,發生意外的原因未必是上訴人的錯,所以疑點歸予上訴人。上訴人代表律師隨即向裁判官申請審訊的訴訟費,裁判官批准$20,000.00的訴訟費。 7.在2005年11月,裁判官就訴訟費的命令自我覆核,認為上訴人對調查警員說謊,上訴人的行為招惹懷疑,上訴人不應得到審訊的訴訟費。 8.裁判官在他的陳述書稱:
9.從謄本中,本席注意到控方證人的證供是上訴人衝出馬路,他剎車不及,撞倒上訴人。 10.裁判官在口頭裁決稱:
11.從以上可見,裁判官不接納小巴司機的證供。問題是上訴人的行為,即是他向警方作出的供詞,有否招惹別人對他有懷疑。裁判官稱,他的供詞招惹他人懷疑,是因為他的供詞是假的。裁判官的依據,只是憑他看過相片後作出的決定。本席認為這依據缺乏支持。若果裁判官指上訴人對警方作的供詞是假的話,必須有其他證明,或者上訴人承認他所作的供詞是假的。 12.主控在開審時的陳詞指出,因為上訴人在他向警方作的供詞提及他向右邊望,然後向左邊望。以及他沒有再向右邊望,所以控告他。裁判官指出他沒有望右的說法,得不到支持。在這情況下,本席不接納上訴人的供詞招惹別人懷疑,導致警方提出這個檢控。 13.法庭處理申請訟費的原則是基本上勝訴方面可以獲得堂費;除非他本身的行為招惹別人的懷疑,同時錯誤引導控方,以為指控上訴人的案情較實際的情況為有力。以上的情况在本案不獲證實,本席批准申請訟費。 14.本席作出命令,批准上訴人的申請將原本裁判官的判決擱置。本席判令將本法院及裁判法院進行訴訟的訟費判給上訴人,上訴人和答辯人雙方議定訟費, 如不同意該訴訟費銀碼,銀碼將由聆案官批核。
答辯人:由律政司曾藹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騁許卓倫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