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鴻發捲閘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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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蔡鑫城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就鴻發捲閘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Case No.HCCW 6/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7 Ma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CW 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6年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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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鴻發捲閘有限公司的事宜



有關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條例》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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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3月27日

判案書

1.這個清盤呈請,由蔡鑫城先生提出,要求法庭就鴻發捲閘有限公司(簡稱“公司”)作出清盤命令。

2.呈請人在2005年10月25日,在勞資審裁署對公司取得得直判決。審裁署裁定,公司須向呈請人支付的金額為HK$23,971.35。此外,審裁署又在2005年7月4日裁定,公司須向另一名僱員支付HK$35,943.00的欠薪。

3.2005年11月30日,呈請人向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公司支付審裁署所裁定的金額。由於公司沒有支付,呈請人遂在2006年1月6日,入禀高等法院要求公司清盤。

4.代表公司的董事何嘉昌先生,向法庭提交了兩份誓章。何先生在他的誓章申述,公司因資金週轉困難,未能清付欠下僱員的薪金。何先生又說,公司已向其大判宏富建築有限公司開出發票,追討大判欠下公司的金額。在2006年3月22日,公司又向法庭提出申請,要求解凍公司的銀行賬戶。

5.時至今天,公司未有向法庭遞交所需的文件,證實公司將會收到債務人發給公司的支票。也沒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在不久的將來,公司將會從大判或其他的債務人,收回欠下公司的債項。

6.由於公司欠下呈請人的債項並無爭議,而公司也確實沒有能力償還,本席別無他法,必須對公司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7.至於公司在2006年3月22日發出的申請,本席一併撤銷。破產管理署在該申請的訟費,金額裁定為HK$4,500.00,也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關淑馨)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呈請人:由法律援助署盧浩輝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公司:由公司董事何嘉昌先生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