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森淼建築顧問有限公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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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個清盤呈請,由源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對森淼建築顧問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清盤。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5385號,呈請人取得了得直判決。法庭在2005年12月5日,裁定公司須向呈請人支付HK$258,000.00,附加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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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W 1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公司清盤案件編號2006年1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關淑馨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06年3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3月27日 判案書 1.這個清盤呈請,由源昌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提出,要求法庭對森淼建築顧問有限公司(簡稱“公司”)清盤。在區域法院民事訴訟案件編號2005年第5385號,呈請人取得了得直判決。法庭在2005年12月5日,裁定公司須向呈請人支付HK$258,000.00,附加利息。 2.2005年12月19日,呈請人向公司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要求公司支付法庭裁定的金額,及計算至2005年12月19日的利息,合共為HK$263,025.83。 3.代表公司的董事馬培熙先生向法庭申請,要求解凍銀行凍結公司的賬戶,並且把清盤呈請押後6星期,讓公司向其債務人追討為數HK$378,000.00的債項。 4.據馬先生提供的資料,這些債項由5名債務人欠下。馬先生又向法庭陳述,公司有信心能向他們追討。 5.代表呈請人的李大律師卻指出,這些債項大部份都是去年年初及年中欠下的,並沒有任何證據顯示,在不久的將來,公司能夠成功討回這些債務人的債項。 6.本席同意大律師的陳詞,認為有足夠的證據顯示,公司的確沒有能力償還呈請人的債項。呈請人也拒絕給予公司任何寬限,或同意分期還款的安排。在這情況下,本席惟有作出清盤命令。呈請人的訟費,將由公司的資產支付。
呈請人:由簡松年律師行轉聘李澍桓大律師代表出席 答辯人公司:由公司董事馬培熙先生代表出席 破產管理署:由楊明鳳大律師代表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