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高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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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113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9 Ma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13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34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7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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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高永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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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2月22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3月2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是一位73歲的退休人士。在案發當天大約上午11時10分,他坐在一輛巴士的下層最後一排5座位的最右方,上訴人則坐在同一排座位的另一端。控方第一證人發現上訴人不停望著他,雙方為此而起爭執。控方第一證人上前向上訴人質問時,上訴人不但用粗言侮辱還作勢打他,控方第一證人於是向巴士司機投訴被打,以及要求報警。上訴人亦走向司機表示他須趕往上班,隨即伸手越過司機,按掣打開巴士車門下車。

3.控方第一證人跟隨上訴人下車,打算找警察拘捕上訴人及要求道歉。控方第一證人跟着上訴人行了10至20個舖位,上訴人突然轉身揮拳打向他的左眼,令他即時流血,而上訴人亦逃離現場。控方第一證人高呼「搶嘢」,引起路人注意,兩名途人追上前截停上訴人。

4.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承認跟隨被告人時是與上訴人身貼身並排而行的。當時上訴人只是急步前行,而並非急跑。控方第一證人亦承認過往有定罪紀錄,包括1975年盜竊罪,1977年遊蕩罪,以及1989出售黃牛票的罪行。

5.控方第二證人是巴士司機。當控方第一證人向他投訴時,上訴人亦上前與控方第一證人理論,並伸手自行開啟車門下車。控方第二證人認為上訴人當時是息事寧人,而想下車避開控方第一證人,而控方第一證人當時的態度是鍥而不捨的。

6.控方第三證人是一位途人。當天他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好似」捉住上訴人的手臂,兩人「好似」在吵架,少於1分鐘後,他聽到有人大叫「搶嘢」,而上訴人正跑向他的方向,並向他說:「嗰個阿伯傻傻地」。當時控方第三證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流血,因此,即時追上前截停上訴人及報警。根據控方第三證人稱,他沒看見上訴人動手打控方第一證人。

7.控方第四證人是到場調查的警員。他的證供指,當拘捕及警誡上訴人時,上訴人說:「佢捉住我,我咪推開佢囉」。

8.上訴人現年32歲,任職懲教署二級助理。他指當日在巴士上看見控方第一證人在座位上,將手放入褲袋上下郁動,仿似搔癢的動作,因此引起他注意。控方第一證人質問他為何注視他,及先講粗話,兩人才開始以粗話互駡。控方第一證人突然脫下褲子,將整個屁股外露在上訴人面前,並且側身向橫步近上訴人。上訴人當時以雙手手心向外舉起在胸前的高度,以免控方第一證人有進一步動作。控方第一證人以左手打了上訴人左眼一次,上訴人於是推開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即時上前向司機表示被打及要求報警。上訴人亦即時跟上,向司機投訴控方第一證人裸露屁股,並且聲稱也需要報警。

9.上訴人指當時控方第一證人站在他與司機之間,因此他的聲音被控方第一證人的聲音蓋過。上訴人突然醒覺他需要趕上班,因此他伸手打開車門下車。上訴人指他步行了大約10個舖位後,發覺有人在他右邊與他膊貼膊的前行,才醒覺被控方第一證人跟上。當他加快腳步時,控方第一證人突然以左手捉著他的右手臂,上訴人恐防被襲擊,故此將右手臂握拳向右後方揮動到右邊身傍停下在耳朵的位置,他這個動作使他成功擺脫了控方第一證人的手,但他沒留意有否因而打到控方第一證人,然後他被控方第三證人及另一男子截停。

10.裁判法官接納控方第一和第二證人為誠實可靠的證人,裁定上訴人根本沒有對控方第二證人講控方第一證人曾經有裸露屁股的事件,裁判法官亦接納當時控方第一證人是被上訴人「一拳咁打過嚟嘅」。有關控方第三證人所見到的證供,所指的「見到個阿伯好似擝住個男人,我冇乜理」。裁判法官經考慮後,認為控方第三證人的描述是不肯定,故此,對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性未有任何懷疑。

11.裁判法官經考慮上訴人的證供後,認為他是完全不可信的證人。裁判法官指出,如果當時上訴人在街上真的感到害怕,他為何不停下來向控方第一證人問個究竟或拔足狂奔。當上訴人被警員警誡下,他對警員說是推開控方第一證人,而不是揮動時不經意地打到控方第一證人。

12.裁判法官考慮控方整體的證供後,認為控方已經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上訴人罪名成立。

13.代表上訴人的馬大律師提出三項上訴理由:第一項上訴理由指,原審裁判官沒有或沒有足夠考慮上訴人在案發時有真誠相信用合理的武力去保護自已是需要的,因而犯了法律錯誤。本席不接納馬大律師這理由,因為正如答辯人代表張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已經考慮了當時的情況,根本不存在上訴人作出自衛的情況。因此,裁判法官不需要考慮上訴人在案發時是否相信用合理的武力去保護自己。

14.馬大律師亦投訴,裁判法官沒有正確地考慮控方第三證人的證據,可以支持上訴人的抗辯,而用選擇性的態度來評核證據。

15.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已詳述清楚,為何不接受控方第三證人的證供。很明顯,裁判法官認為,當時控方第三證人不是集中注意力留意控方第一證人及上訴人的動作。而在盤問時,控方第三證人只可以描述出當時的情形,亦只可以加句「好似」來表示他是不肯定的。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不需要再一次考慮究竟控方第三證人有關的證供是否對上訴人的證供有支持。

16.本席認為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張維新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譚日明律師行轉聘馬家颿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