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文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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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非法販運毒品罪名成立。本年3月,申請人向本庭提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被本庭駁回。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要求就如何引導陪審團處理「說謊」的問題上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使他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Applicant\
Case No.FAMC 16/1998
Court
FAMC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C000527A/1997

CACC 527/97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上訴法庭

高院刑事上訴1997年第527號

(原本案件編號: 高院刑事案件1997年第7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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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答辯人
(原告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申請人
(被告人)
陳文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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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理法官: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廖子明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1998年6月23日

宣判日期: 199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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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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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陳兆愷宣讀上訴法庭判決書:

1. 申請人在高等法院原訟庭經審訊後被陪審團裁定一項非法販運毒品罪名成立。本年3月,申請人向本庭提出申請上訴許可要求推翻原判,被本庭駁回。申請人現向本庭申請要求就如何引導陪審團處理「說謊」的問題上證明本案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觀點,使他可以向終審法院提出上訴。

2. 本庭認為以往案例已經明確地說明法官應在何種情況及如何引導陪審團處理被告人「說謊」的問題。當有證據可證明被告人說謊和法官認為有危險性被告人會因為他的說謊而被陪審團裁定有罪,法官才須要向陪審團作出全面或局部引導如何處理「說謊」。如果只是被告人提供不合邏輯的解釋或控辯雙方的證供互相矛盾,法官向陪審團提出「說謊」的引導反會令案情、法理變為更加複雜,而且對被告人有害無利。

3. 在本案中,控方大律師只是在盤問申請人時說他不誠實地作供,而且在對陪審團陳詞時指稱申請人的證言不值得相信,控方並沒有證據可證明申請人曾故意說謊,因此根本不涉及說謊這個問題。本庭在判詞中已經很清楚地說明,就算有證據可證明被告人曾說謊,法官亦可以就案情而定給予全面或局部引導如何處理「說謊」,因為有些謊言與案中的重點或被告人有沒有犯罪並無關係。不過本案並不涉及說謊這個問題。這一方面的法理已經十分清楚,本庭認為再沒有任何需要勞煩終審庭就「說謊」引導的問題作出最終的裁決,因此駁回申請。

(陳兆愷) (廖子明) (梁紹中)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 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王熙曜代表

答辯人: 由律政署高級政府律師陳廣池代表

Applicant's application for leave to appeal against a criminal convicitonto Court of Final Appeal dismissed by Court of Final Appeal. Please refer to FAMC16/1998 dated 15 October 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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