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施文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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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李翰良總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毆打罪。他承認的案情如下: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因一些瑣屑事情,毆打他的妻子,更咬她的手臂,把她推倒在地上,他的妻子逃入房間避開上訴人。其後她趁他離開單位時,把大門鎖上,令上訴人不得其門而入。上訴人報警,因而揭發毆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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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62/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62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611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梁紹中 聆訊日期 :2006年3月23日 判案日期 :2006年3月2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李翰良總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毆打罪。他承認的案情如下:在案發當日,上訴人因一些瑣屑事情,毆打他的妻子,更咬她的手臂,把她推倒在地上,他的妻子逃入房間避開上訴人。其後她趁他離開單位時,把大門鎖上,令上訴人不得其門而入。上訴人報警,因而揭發毆打事件。 2.李翰良總裁判官在判刑時,認為上訴人的行為雖然嚴重,但覺得上訴人可能需要一些專業輔導,遂將判刑押後,等待感化官提交報告,才決定如何判處上訴人。李總裁判官批准上訴人保釋等候判刑。 3.兩個星期後,案件轉由練錦雄主任裁判官處理。上訴人在練裁判官席前,確認他承認控罪。雖然上訴人當時有律師代表他,控方沒有將有關案情再次宣讀,裁判官的書記也沒有讀出有關案情,裁判官本人也沒有這樣做。他的律師亦無要求讀出案情,便開始代上訴人作出求情陳述,並且提及感化官的報告指上訴人有悔意,建議上訴人接受感化,以及上訴人曾四次因協助警方捉賊,受到嘉獎。但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歐打他的妻子,上述的事情對上訴人都沒有幫助,因此判處上訴人即時監禁7日。上訴人現提出上訴,要求減刑。 4.要注意的是上訴人經已服刑完畢,即使判刑有違原則或是明顯的過重,以致上訴獲接納,也只是技術性的結果,實際效用不大。 5.從以上的判刑經過可見,在練主任裁判官席前,上訴人只承認控罪,但沒有承認案情撮要,記錄上沒有上訴人承認的案情作為裁判官的判刑依據。雖然裁判官可能閱讀過在檔案中的案情撮要,這不等如上訴人承認檔案中的案情撮要。上訴人在李總裁判官席前承認的案情,在上訴人沒有確認的情況下,不等如上訴人對案情撮要沒有爭議。在公開審訊的大前提下,在判刑前,裁判官必須確保上訴人公開承認的事實支持他所承認的罪名,才能判刑,否則上訴人不知道裁判官決定判刑的輕重的事實依據。本案的判刑在程序上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6.練主任裁判官在判刑理由書中稱,在本案的情況下,他判刑時,不能以協助犯者改過為主,法庭應以判刑顯示法庭及社會不會容忍此等家庭暴力,值此喚醒社會大眾,正視此等罪行的嚴重性。他認為一個短期及嚴峻的刑期會對上訴人及社會大眾都有警覺的作用,因此他決定以監禁處罰上訴人是最合適不過的。 7.本席同意家庭暴力是嚴重罪行,法庭與社會人士對此都不應持容忍的態度,但法庭判處此類案件時,亦應顧及有關家庭的背景,引發暴力行為的原因,嚴厲的刑罰是否就可以抑制或防止被告人不重犯,監禁對被告人的家庭和日後生活的影響等各方面。 8.李總裁判官在處理本案時,已關注到判處上訴人監禁可能不適合,因為他覺得上訴人需要專業的輔導,故此他將案押後以便聽取感化官對上訴人的評估報告。該報告顯示,上訴人珍惜他的婚姻,同意接受社署家庭輔導組的婚姻輔導,以及接受感化,以求改善雙方的溝通方式。報告指出,上訴人害怕失去他的工作。上訴人的妻子,雖然受到上訴人的惡劣態席對待,仍然認為上訴人基本良善,對家庭負責,盡力供養家庭,他的妻子亦同意及願意學習較好的溝通方式,以改善家庭的關系。感化官建議由於上訴人有悔意,以及他對婚姻問題和溝通方式已有較深的認知,監督上訴人一段時間,向上訴人提供深切的輔導,對他及社會都有益處。 9.從這幾方面可見,如果判刑仍然由李總裁判官處理,上訴人被判監禁的可能性是極微。不過,當案件轉移到練主任裁判官時,上訴人就受到完全不同的處理方式,練主任裁判官似乎只認為毆打妻子是嚴重的罪行,認為他及社會人士都不可以接受,但就沒有考慮個案的整體的情況,就作出即時監禁的判刑。如果他認為監禁可以阻止上訴人重犯的話,他可以試圖將刑期暫緩執行,因這是可行的判罰方式。 10.由此看來,本案的判刑是有商榷的地方。沒有經過慎重的考慮下,判刑7日是明顯過重的刑罰。裁判官應考慮感化官的建議,或其他非即時監禁的刑罰,以求達到一方面防止上訴人再犯同樣的罪行及改過自新,而另一方面給予社會人士一個訊息,指出此類罪行是法庭不會容忍的。 11.在這情況下,本席接納上訴。但由於上訴人已服刑,接納他上訴的實際效用並不大,本席不作出任何其他的刑罰的命令。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