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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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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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04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46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60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3月31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3月3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普通襲擊」罪,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裁判法院控方傳召兩位證人出庭作證,控方第一證人吳女士是本案受害人,上訴人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並沒有律師代表。 3.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案發當日,她和上訴人在店鋪,因一部PSII的遊戲機問題有所爭執。她到上訴人的店鋪理論,稍後有警員到達現場,當時警員在店鋪外,控方第一證人和店鋪內的職員理論時,突然間上訴人衝向她的右邊企圖搶去她手上的三頁紙,上訴人用左手碰到她的胃部,但沒有成功搶去該三頁紙。 4.當時警員到達,在店外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男朋友調查,而她則站在店舖的玻璃櫃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上訴人突然從她的右邊衝過來,一言不發,手持一個膠樽,將一支透明液體正面潑向她,當時膠樽距離她大約1尺半左右,當時她嘗試用該三頁紙遮擋,但那些液體仍弄濕了她的下巴、頸、衫及褲的位置,另外一些液體則濺在櫃面上。當時她感到很驚慌,因為不知那些是甚麼液體。上訴人當時仍想搶她手上的三頁紙。她即時大叫,她的男朋友上前質問上訴人為何這樣做,上訴人當時回應「喺呀,咁又點呀!」。控方第一證人稱當時她感到皮膚有點痕癢,稍後被送院檢查。 5.在被告人盤問證人時,被告人問控方第一證人有否向現場警員投訴她的胃部被撞,她回應有提及過,但不詳細。控方第二證人是到現場調查的警員,他的證供稱他當時到場處理一宗糾紛事件,他當時向第一證人的男朋友作出調查,他見到控方第一證人拿着一些紙張向店舖外的途人聲稱該店鋪是騙人的。之後,控方第二證人聽到第一證人大叫,他即時望向她的方向,見到她當時站在飾櫃外,他亦看見被告人手持一個水樽。當時他即時上前,看見她手持的紙張有水漬,而她的衫也有水漬。警員從被告人手中檢走該水樽。 6.警員在庭上亦指出在調查期間,即案發之前他曾看見被告人拿著該水樽飲用。其後,他拘捕及警誡被告人。在盤問時,警員稱在現場控方第一證人向警員投訴當被告人在搶她的紙時,她的手被傷,但沒有提及被告人襲擊她的胃部。警員看見控方第一證人胸前有大約1吋直徑的水漬。警員承認在今次事件之前,他亦處理過兩次被告人與控方第一證人之間的爭拗。 7.在該兩位證人作供後,被告人亦撰擇作證,他的辯護理由指出當時那個膠水樽是放在玻璃櫃上面,因為控方第一證人向一名顧客展示她手中的紙張並稱該店是騙人的。所以他上前企圖阻止,但他當時不小心碰到玻璃櫃上的水樽。水樽翻側後,樽內的水流出,弄濕了控方第一證人手中的紙張。被告的辯護理由指稱他當時不是故意將水樽內的水潑向控方第一證人,這是一宗意外。 8.在裁判法官聽取所有證供之後,裁判法官分析各證人之證供,很明顯裁判法官最主要是考慮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及可靠性。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的,而控方第二證人是誠實的,而證供亦是可信的。裁判法官亦有留意到警員是沒有親眼見到被告人將水潑到控方第一證人身上,裁判法官認為當時警員的注意力不是集中於控方第一證人和被告人身上,因為他當時正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男朋友調查中,所以警員只是聽到控方第一證人大叫之後,才即時望向她的方向,當時水樽的水已經弄濕控方第一證人的身體。所以最主要的裁決是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是否可信。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中第12至18段分析得十分清楚,他最終認為控方第一證人是可信和可靠的,本席不再詳加敍述。 9.裁判法官考慮被告人的辯護理由時,他認為被告人的證供,既不合邏輯,亦不合情理。因為裁判法官在裁斷陳述書的第16段解釋得很清楚,如果正如辯方的講法是不小心碰跌水樽的話,第一,沒有理由會漏出大量的水;第二,如果水樽是放在玻璃櫃上面被碰倒,沒有理由會弄濕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手拿着的三頁紙;及第三,控方第二證人聽到叫聲後,他即時望過去,已見到被告人手持該水樽。裁判法官認為如果只是意外翻倒水樽,沒有理由被告人會這般快速地拾起該樽。裁判法官小心考慮各方面之後,認為被告人的版本是不合邏輯。最終裁判法官認為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是可信和可靠。因此,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控方可以證明到該罪行,將上訴人定罪。 10.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的上訴理由再次指出他沒有做過,上訴人亦投訴裁判法官根本不清楚這宗案件,亦沒有適當地考慮第二控方證人所描述他留意到第一控方證人身上的水漬只有一吋。本席也曾提及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中有提及過關於第二控方證人所留意到的,而裁判法官亦有作出此考慮。 11.上訴人聲稱當晚大約7時,當時有警員和保安員在場,但沒有人看見他潑水,可以反映出控方第一證人是說謊。當時控方傳召了那位警員,本席亦提及過裁判法官亦有考慮到警員沒有看見上訴人潑水的情形,因為警員當時的注意力不是集中在被告人和控方第一證人的身上,他當時是向控方第一證人的男朋友調查中。 12.究竟第一控方證人是否在說謊,裁判法官亦有慎重考慮及分析。這是一個事實的裁斷,本席亦有閱讀過裁判法官的口頭判決和裁斷陳述書,認為裁判法官已經適當和小心地分析證人的口供,而最終作出他的決定,在裁判法官作出事實的決定時。上訴庭極少會作出干擾,因為裁判法官是有機會見到各證人作證的情況,除非本席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或當時案件的騰本上得知裁判法官在事實上或法律上有出錯,但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是沒有出錯。因此,這個定罪是沒有不穩妥或不滿意之處,所以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趙偉天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