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誠投資有限公司 訴 楊志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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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請人是九龍新填地街201號地舖(“本案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本案處所的租客。

Case No.LDPE 1256/2005
Court
LDPE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LDPE 1256/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土地審裁處

申請編號LDPE 2005年第1256號

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信誠投資有限公司  
   
答辯人 楊志強  

____________________

聆訊日期 :

2006年3月20日及 2006年3月25

判決日期 :

2006年4月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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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決   書

______________

1.申請人是九龍新填地街201號地舖(“本案處所”)的業主,而答辯人是本案處所的租客。

2.2005年11月19日申請人提交申請通知書,申請收回出租的本案處所,並追討2005年11月1日起直至交吉之日的欠租/中間收益及訟費,並追討2005年10月1日起的差餉。

3.2005年12月3日,答辯人提交反對通知書,反對收樓,原因為他已交了差餉。

4.申請人的收樓申請於2006年2月3日聆訊,答辯人並沒有否認由2005年11月1日開始欠租,他祗是指出申請人的董事在數年前另一宗收樓訴訟完結後,與他在申請人的律師面前,同意答辯人日後可以在每月的最後一天才繳交該月份的租金。申請人並指因為他有文件支持他的說法,他請求押後判決以便他到他的國內辦事處找出該份文件。

5.2006年2月10日,答辯人缺席聆訊,本席裁定申請人收樓勝訴但仍給予答辯人濟助,祗要他於2006年2月17日或以前繳清欠租及訟費,則他可按原有的租契繼續管有本案處所,否則申請人可強制執行收樓令。

6.由於答辯人沒有繳清欠租及訟費,申請人於2006年2月18日提出申請,並於2006年2月21日獲准發出收樓令狀。

7.答辯人於2006年3月1日,提交非正審申請書,要求擱置2006年2月10日的命令。他亦在2006年3月7日提交傳票申請,要求暫緩執行的收樓及扣押判令債務人財產綜合令狀。

8.本席於2006年3月20日及2006年3月25日聆訊答辯人的非正審申請。答辯人提交證物R3(錄音帶連錄音機乙部),並在庭上多次播出多段他與申請人代表李淑英女士及董事伍長峰先生的錄音對話。答辯人的論點為他在與上述兩位申請人代表對話中,多次質疑對方為何不信守口頭承諾,並指對方以前曾經應承答辯人可以在每月月底才清繳當月的租金。答辯人陳詞指從他與申請人兩位代表的對話內容及語氣,可以證實他的口頭證供為真確的。否則,在聽到答辯人的質詢時,申請人代表伍長峰先生必然會斷然否認。

9.申請人兩位證人(李淑英女士及伍長峰先生)分別作供,他們一致指出,申請人或其任何代表(包括董事及職員)從沒有應承答辯人可以每月延遲到月底才清繳該月的租金。申請人上述兩位代表亦否認從答辯人呈堂的錄音可以作出答辯人的推斷及結論。相反,申請人代表李淑英女士指出:(1) 申請人於2005年11月19日提出申請    時,答辯人仍未繳交2005年11月份的租金,違反租賃條款;及(2) 至今申請人仍沒有繳交任何2005年11月及以後的租金。因此,她要求本席撤銷答辯人的申請。

10.衡量雙方的證供,本席發覺答辯人呈堂的錄音紀錄效果差勁,及從雙方的談話並不能得出答辯人陳詞所提出的結論, 即申請人代表於數年前曾承諾修訂租賃條款, 准許答辯人每月月底才繳交該月的租金。

11.因為上述的原因,本席裁定答辯人敗訴,並頒令如下:——

頒令

(1)

撤銷答辯人200631日的非正審申請,申請人可強制執行已取得的命令;

(2)

不批准暫緩執行收樓令;

(3)

答辯人須繳付申請人訟費,如雙方未能就訟費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釐定。

   盧偉光審裁成員
土地審裁處

申請人: 由李淑英女士代表 (無律師代表)
   
答辯人: 親自應訊 (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