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基督的代表(劉覺霖) 訴 吳吉昌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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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2月8日,本庭駁回上訴人劉覺霖先生的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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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2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5年第385號)
聆訊日期: 2006年2月8日 判案日期: 2006年2月8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06年2月17日 判案理由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理由書: 1.2006年2月8日,本庭駁回上訴人劉覺霖先生的上訴,以下是本庭的判案理由。 2.2004年8月,吳吉昌、吳福昌、吳潤昌(吳先生)以註冊業主身份入稟土地審裁處成功向租客追討九龍上海街66號二樓(‘涉案物業’)的租金/中間收益及收回物業的管有權。 3.劉先生以佔用人身份,加入為案件答辯人,並要求暫緩執行收樓令,但申請被拒。劉先生曾上訴,但上訴最終被上訴法庭駁回。 4.2004年12月1日和2005年1月27日,吳先生成功執行收樓令,將劉先生驅離涉案物業。當時涉案物業內沒有值錢財物。 5.2005年3月3日,劉先生入稟高等法院,以耶穌基督是萬物創造者,因此亦是涉案物業的合法業主,要求法庭剔除吳先生為涉案物業的登記業主,並改以耶穌基督名字為業主登錄在土地登記冊。劉先生更指吳先生破壞耶穌基督的財物,引致他損失千多萬元。 6.2005年4月12日,吳先生提交抗辯書,列出案件的背景及收回涉案物業的詳情。 7.2005年4月25日,劉先生提出傳票申請,要求法庭剔除吳先生的抗辯書,但申請在2005年5月11日被駁回。 8.其後劉先生逾期在2005年6月7日提出上訴。 9.2005年7月8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駁回劉先生的上訴。 10.朱法官指出劉先生的上訴不但逾期,更全無理據支持。朱法官指出法庭要考慮的是法律,而非宗教理論。因此劉先生指耶和華的律法凌駕於法律之上,而驅逐他離開涉案物業等同驅逐耶和華離開衪的物業的論點不成立。 11.劉先生不服,現向本庭提出上訴。 12.劉先生重申耶穌基督有絕對權力收回涉案物業,原因是耶和華和耶穌基督是萬物的創造者。因此涉案物業屬耶穌基督及衪的代表—即劉先生本人而吳先生則是非法覇佔者。 13.劉先生更指判他敗訴的法官是故意犯罪,行為如同魔鬼,得罪神,要同魔鬼一樣入地獄。 14.本庭不打算詳細逐一回應劉先生的論點。本庭不認同他的論點。 15.吳先生是涉案物業的業主,有權合法收回物業。 16.劉先生無權以耶穌基督的代表的身份,強稱吳先生覇佔涉案物業。 17.劉先生要求剔除吳先生的抗辯書是完全沒有理據支持的。 18.事實上,劉先生的申索陳述書沒有披露合理訴因,屬濫用法律程序,應被剔除。 19.因此,本庭駁回劉先生的上訴。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吳吉昌,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吳福昌、吳潤昌,無律師代表,由吳吉昌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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