耶穌基督的代表(劉覺霖) 訴 吳吉昌及另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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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2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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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V 22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 2005年第22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 2005年第385號)
聆訊日期: 2006年4月25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5月4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2月17日,本庭頒下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 2.案件的背景及裁決理由已在上述判案書列出,本庭不再在此贅述。 3.申請人不服,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4.民事訴訟敗訴的一方不擁有當然權力上訴至終審法院。 5.《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22(1)條規定如下:
6.本案不涉及超過一百萬元的款額,本庭的判決亦非最終判決。要獲得上訴至終審法院的許可,申請人須證明他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的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或有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7.申請人只重複他在本案所作出的胡言亂語,他沒有指出他希望提出的上訴涉及甚麼問題,更遑論問題具有重大廣泛的或關乎公眾的重要性。 8.本庭亦察覺不到任何其他理由,以致應將上訴交由終審法院裁決。 9.劉先生的申請完全沒有基礎支持,本庭撤銷他的申請。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答辯人: 吳吉昌、吳福昌、吳潤昌,無律師代表,缺席聆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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