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權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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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案情指上訴人管有的是一個小包內有0.17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是在練錦鴻裁判法官席前認罪。練法官索取一個戒毒所的報告,在1月24日,被告人被沈小民法官判處他入獄1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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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4/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24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9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5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一項管有危險藥物罪,案情指上訴人管有的是一個小包內有0.17克混合劑內含海洛英鹽酸鹽。上訴人是在練錦鴻裁判法官席前認罪。練法官索取一個戒毒所的報告,在1月24日,被告人被沈小民法官判處他入獄10個月。 2.上訴人在1月3日認罪時,他是有一位當值律師代表的。在1月24日,被告人是由另一位當值律師代表。在謄本上看不到當時沈小民裁判法官有向被告人的律師解釋,為何不是練錦鴻裁判法官判刑,而沈小民裁判法官亦沒有向辯方徵詢任何意見。 3.在這情況之下,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這投訴,他認為對他不公平。因為他認為當時應該是由練錦鴻裁判法官判他的刑罰,本席亦同意上訴人這一方面的上訴理由。在程序上是出現問題,本席希望如果再有類似的情況發生,聽取求情及判刑的裁判法官是應該作出一個解釋及得到辯方的同意,才作判刑。如果辯方不同意,裁判法官有責任聽取辯方的陳詞,才作出決定。一種做法是立刻對被告人作一個刑罰的判決或將案件押後,給予原審裁判法官來處理刑罰方面的判決。因此,上訴在這情況之下被判得直。 4.本席將本案件發還裁判法院給練錦鴻裁判法官作出一個刑罰的判決。因為上訴人在這宗案件已經被扣押了一段頗長的時間,所以本席希望裁判法院盡快處理這宗案件。
答辯人:由律政司李鏡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