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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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三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處入獄共2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人曾以書面申請上訴推翻定罪,但在我席前表明撤回。)

Case No.HCMA 1065/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106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065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6369及63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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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林巧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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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4月21日

裁決日期:2006年4月21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5月4日

判案理由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三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9 條,處入獄共20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刑期提出上訴。(上訴人曾以書面申請上訴推翻定罪,但在我席前表明撤回。)

2.上訴人涉及的其實是兩宗案件 :KCCC6369/2005及KCCC6370/2005。根據裁判官的撮要,前者的案情如下:

「8. 在KCCC 6369一案, 被告人所承認的盜竊罪是屬於扒竊罪行。案情透露當日(9/10/2005)一名印尼女士與朋友在亞皆老街逛街的時候,被告人突然行近表現得很鬼崇,印尼女子隨即檢查她自已的手袋發覺被人打開了而且她的手提電話亦不翼而飛。印尼女士緊隨被告人之後並致電她自已的電話, 其時聽到從被告手袋裏發出她自已電話的鈴聲,印尼女士立即截停被告並從被告那裏取回自己的手提電話, 並將事件報警處理。」

3.結果,上訴人因此案被判入獄10 個月。

4.至於KCCC6370/05 :

「9. 在KCCC6370一案, 被告人面對兩項盜竊罪,首控罪是屬於扒竊罪行, 而第二項控罪就並非扒竊罪行,本席視之為拾遺不報處理. 案情透露當日(8/9/2005)姚小姐在麥當勞餐廳排隊買早餐的時候,被告人走近並從她的手袋裏拿走一個咭套,麥當勞職員目睹這事通知姚小姐,姚小姐質詢被告人, 被告人將咭套交出就離開現場(第一控罪)。姚小姐追出並與警察一同截停被告人,警員搜查被告人的手袋發現內有並不屬於她的其他物品包括別人的八達通咭, 身份証及一個手提電話(第二控罪)。」

5.結果,上訴人就此案的控罪(1)被判入獄10 個月,就控罪(2)被判入獄3 個月,同期執行,但全部與KCCC6369/2005分期執行,即合共20 個月。

6.對於上述兩案的判刑,裁判官有以下的各種說明:

「10.   在求情時,辯方律師指出雖然被告人干犯多宗盜竊罪,表面上來看似是十惡不赦但其背景其實非常坎坷。她九歲的時候患上腦膜炎,精神科報告指出她是輕度弱智的人,智商只得60度,需要長期到精神科診所接受精神治療。被告人在港無親無故,自己一個人居住,她經常感覺不快樂;每當不快樂的時候,她就會有一種難以自制的衝動要去偷取別人的東西. 她過往曾經幾次被送往小欖,但對她亦沒有什麼幫助;辯方律師希望法庭考慮感化報告,以便感化官監督她的行為。

11. 被告人早於1996年就開始有盜竊的罪行,往後的日子基本上都是經常干犯同類型的罪行;過往曾被判處不同的刑罰包括罰款,感化,短期至較長期的監禁和入院命等等. 考慮過被告人的情況,本席認為判處被告再次接受感化並不能起什麼作用,另一方面她所干犯的扒竊罪行並非輕微,感化令並不能恰當地反映罪行的嚴重性。

12. 本席認為被告人屢罰屢犯的犯罪行為,已到了嚴重地威脅大眾市民財產的地步,法庭有必要在保障大眾利益的大前提下向被告人作出量刑。就被告人的扒竊罪行而言,有關案情顯示她已經到了非常純熟的階段,輕易地可以取走別人身上的財物。

13. 考慮過所有求情說話,就扒竊罪行來講,本席以15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至於KCCC6370的第二項控罪,由於沒有足夠証據顯示這次盜竊是扒竊行為,本席乃以4個半月作為判刑起點.全部刑期給予1/3的認罪寬減,並在同一案件的刑期頒今同期執行, 因此, 每宗案件被告人被判處各10個月的刑期。

14. 這兩宗案件的扒竊罪行發生的時間相間一個月, 考慮過總刑期的原則,本席認為頒令分期執行與被告人的整體刑責相比並不算過份嚴苛,因此本席頒令兩宗案件的刑期分期執行。」

7.至於今天的上訴,上訴人曾入檔的書面理由指:

「……當日法官在判刑時沒有看本人的心理報告,所以希望法官大人能考慮輕判本人,謝謝。」

8.在我席前,她又指自己在KCCC6369/2005一案中只是拾得事主跌在地上的電話,另外又指自己在犯案時受精神藥物影響。

9.然而,裁判官在判刑前已索閱過上訴人的精神科報告,所以心理報告想也沒有甚麼幫助。至於上訴人指自己在KCCC6369/2005只是拾遺不報,那根本與她所承認的事實不符。

10.總括而言,這個上訴並無理據。相反,裁判官的量刑則絶無問題。上訴駁回。

  ( 彭偉昌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 由律政處政府律師趙偉天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 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