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楊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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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收受賭注罪,違反賭博條例第7(1)(a)條。裁判法官聽取求情後,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3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03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23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33號

(原粉嶺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6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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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楊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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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3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5月3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承認一項收受賭注罪,違反賭博條例第7(1)(a)條。裁判法官聽取求情後,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本案在裁判法院審訊時,一共有3名被告人,第一被告人在10月時於裁判法院第一次案件呈堂時已認罪。上訴人及同案另一名被告人的案件被押後排期聆訊。

3.在聆訊的第一日,上訴人認罪。裁判法官考慮了案件的嚴重性,亦看過有關案件的相片,很明顯涉案單位的佈置及當日警方在單位內檢獲的投注資料顯示該單位並非簡單的營運,是經過一番悉心的佈置及組織。裁判法官認為上訴人應被判即時監禁,最終判處上訴人入獄8個月。

4.在上訴聆訊時,本席參考過有關的相片及案情,認為裁判法官在判處刑罰方面完全沒有過重跡象。在上訴時,葉大律師代上訴人提出了幾項上訴理由,而最主要是依賴「延誤」作為上訴理據。

5.上訴人在2004年5月16日被捕,在翌日凌晨時已向警方作出詳盡之招認的會面記錄。上訴人當時被保釋。在2005年3月7日,警方再次與上訴人會面,至2005年10月24日才起訴上訴人。

6.代表上訴人求情的律師在裁判法院時已有提及「延誤」這點,但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理由書中並沒有提及。代表答辯人的李大律師提及關於「延誤」的問題時指出,警方需要一個頗長的時間來作出驗檢。因為在涉案單位內,警方搜出3部電腦、8個無線電話及大量的投注文件,所以警方需要時間分析及檢驗,而最主要是電腦內的資料。李大律師亦指出因電腦內的資料是有關人仕用電腦上網與海外投注的組織有關連,警方需要下載電腦內的資料後,交給專家作分析,此外,警方亦需要分析在傳呼機及無線電話內的資料,直至2005年3月才有結果。

7.本席認為這類案件的確是有很多資料要分析的,所以警方需要時間來作出檢驗及分析並不是一個不可理解的因素。但葉大律師指出自2005年3月7日警方已有分析結果,並再一次會見上訴人。之後由2005年3月7日至2005年10月24日,長達7個半月,對於這段時間,答辯人並沒有合理的解釋,直至2005年10月24日,控方才起訴上訴人。

8.本席同意上訴人的葉大律師在這方面的陳詞,指在2005年3月時,控方已有了檢驗結果,並有資料來作出一個決定,究竟用甚麼條例控告上訴人。本席認為用7個多月的時間來作出討論及分析,是一個過長的時間,在這方面的確有延誤的現象。在這情形下,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應要考慮這點,但本席剛才亦提及,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沒有在這點上作出考慮。

9.葉大律師陳詞時亦指出上訴人在延誤期間已找到適當的工作,因此亦構成一個求情的因素。本席留意到葉大律師所指上訴人是被一位林太僱用,但這份工作是在2005年11月才開始,在這情況下,上訴人不是在延誤的時間內找到適當的工作。無可否認,本席認為在量刑時,裁判法官沒有適當地考慮延誤這點,因此,本席在上訴聆訊時要作出這個考慮。

10.本席剛才亦提及本席不認為裁判法官所判的8個月監禁是明顯過重或有過重的現象。本席認為在這情況下,8個月監禁是一個適當的刑罰。

11.本席考慮過延誤的問題後,認為在這方面可以適當地給予上訴人一個扣減,因為這個扣減是在上訴時作出,所以本席認為在8個月監禁內可以扣減一個半月,因此上訴人的刑罰減至6個半月的監禁。

12.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刑期減為6個半月的監禁。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李鏡鏞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黎耀權律師行轉聘葉劍明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