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爭取維護程俊豐, 程俊盛生活權益者程朝武 訴 黃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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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為一家事法庭訴訟的一方。被告人是該訴訟中代表另一方的律師。

Case No.CACV 208/2005
Court
Court of Appeal
Date11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CACV 208/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

民事上訴案件2005年第208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民事訴訟2005年第261號)

原告人 為爭取維護程俊豐、程俊盛生活權益者程朝武  
   
被告人 黃慧玲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4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06年5月11日

判決書

 

1.原告人為一家事法庭訴訟的一方。被告人是該訴訟中代表另一方的律師。

2.原告人聲稱被告人故意妨礙司法公正,刻意延誤2005年1月17日的指示聆訊,以及冒充大律師。因此原告人在HCA 261/2005一案,向被告人興訟。

3.被告人向法庭申請剔除HCA 261/2005一案中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該訴訟。

4.2005年5月12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許家灝聆案官批准被告人的申請。

5.原告人就聆案官的命令,提出上訴。

6.2005年6月24日,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駁回了原告人的上訴。法官認為原告人沒有理據指被告人故意妨礙司法公正。2005年1月17日的聆訊只是指示聆訊,不需大律師出席,被告人身為律師是有權在該聆訊中代表她的當事人,並沒有冒充大律師。況且,在該聆訊中,聆案官基於被告人的當事人剛獲得法律援助,所以批准聆訊押後,是聆案官行使其酌情權的決定,法官察覺不到有任何異常之處。因此,法官看不到原告人有任何訴訟因由或理據,他命令駁回原告人的上訴,並命令原告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7.原告人就法官的命令提出上訴,即本上訴CACV 208/2005。原告人在上訴通知書中所提出的上訴理由,恕本席直言,實在難以明白。

8.2006年4月18日,原告人(即CACV 208/2005的上訴人)以傳票申請暫時將本上訴延期,直至約干法律程序完結才重新展開,該法律程序除了原本的家事法庭訴訟外,還包括其他衍生的法律程序。他又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號碼,他說這是“對本人公平公正的司法法庭訴訟環境和負責任的訴訟條件”。

9.同一日(即2006年4月18日),原告人亦將一誓章存檔。該誓章基本上是提及家事法庭訴訟及其他衍生的法律程序事宜的情況,他說要先將該些事宜處理好後,他才能專心處理本上訴,所以他向法庭申請暫時將本上訴延期。在該誓章中,他亦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號碼,以示對他本人“公平公正和負責任的訴訟條件”,但他並無任何理據支持其要求。

10.原告人在HCA 261/2005一案中針對被告人的刻意妨礙司法公正的聲稱,明顯地是十分嚴重的。任何訴訟人仕指控對方刻意妨礙司法公正,都應盡快將訴訟處理。若真是有人意圖妨礙司法公正,法庭應盡快尋求真相,令事件水落石出。反過來,若沒有理據支持那嚴重的指控的話,也應盡快還對方清白,以免其聲譽受損。被告人從聆案官及原訟法庭法官已獲得命令將HCA 261/2005一案的申索陳述書剔除,及撤銷該訴訟。現原告人就該命令提出上訴,被告人亦有權期望上訴應合理地盡快處理。

11.另外,原告人的誓章中所提及的家事法庭訴訟及其他衍生的法律程序事宜,並不成為將上訴聆訊拖延的充份理由。原告人沒有職業,有時間應付各訴訟及法律程序事宜。不把本上訴拖延,對他不會做成不公之處。反過來,被告人面對嚴重的指控,但她並不是在全部衍生的法律程序中作為代表律師,因此在那些其餘的衍生的法律程序中,其進展的速度,她無任何影響力。把本上訴拖延至全部法律程序完結,明顯對她有不公之處。

12.至於原告人申請要求被告人出示身份證及律師執業號碼,他無理據支持其要求,應被駁回。

13.基於以上理由,本席撤銷原告人(即CACV 208/2005的上訴人)2006年4月18日的傳票。至於訟費方面,原告人出席聆訊遲到45分鐘,無合理解釋,他無論如何也應支付被告人就這45分鐘所浪費的訟費。至於其餘的時間的訟費,經聆訊雙方就訟費的陳詞後,本席認為應由本聆訊勝方所得,即本席命令原告人(即CACV 208/2005的上訴人)須支付被告人的訟費。既然被告人沒有要求法庭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62號命令第9條規則批予整體款項訟費,本席唯有命令訟費方面,若雙方不同意數額的話,則由聆案官評定。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原告人(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被告人(答辯人):由簡家聰律師行 Mr Baillie 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