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政民 訴 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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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6年2月23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黃政民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Cited by 1 case

Case No.HCMP 2794/2005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22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P 279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05年第2794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04年第2235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人 黃政民  
   
答辯人 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鄧國楨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9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5月22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6年2月23日,本庭頒下判案書,拒絕黃政民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

2.案件的背景詳情和涉案的議題已在上述判案書列出,故不再在此贅述。

3.黃先生不滿本庭的判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本庭批准他上訴至終審法院。

4.黃先生仍然強調英皇金融集團(香港)有限公司(“英皇”)無理‘斬倉’,導致他遭受巨額損失。他重複其立場,即他已有按英皇職員的要求,支付足夠按金,但英皇沒有依照公司規定和國際慣例行事。

5.黃先生的上訴許可申請已遭原審的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拒絕。上訴法庭單一法官和本庭亦先後拒絕他的申請。

6.就區域法院案件敗訴一方應否獲上訴許可上訴至上訴法庭,由不少於兩名上訴法庭法官組成的上訴法庭所作的裁決是最終裁決(見Hong Kong Civil Procedure 2004 Edition 59/14/22 段及當中列出的多宗案例)。

7.香港終審法院在HLF v MTC(2004)7HKCFAR 167 案亦有作出過相同裁定。在判案書的結論部份終審法院有以下評論:

“除了對有關條例的合憲性提出爭議外,上訴法庭拒絕給予上訴人上訴許可,令案件不能上訴至上訴法庭的決定不容再上訴至終審法院。在本案,有關條例的合憲性並無爭議,亦沒有任何爭議的基礎…”

8.上述評論對黃先生的申請適用。

9.本庭在2006年2月23日作出的判決是最終判決,不論黃先生同意或接受與否,他都無權再上訴至終審法院。

10.黃先生要求將案件提交終審法院的申請,不符合法律要求,本庭無權批准。本庭撤銷黃先生的申請。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鄧國楨)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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