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tibank (Hong Kong) Ltd 訴 on May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DCCJ 347/2006 on BabelCite. This District Court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3 May 2006.
1. 今天的聆訊翁梅女士上訴陳聆案官在2006年4月12日所頒下的命令,押記翁梅女士名下的物業,因為翁梅女士欠下花旗銀行(原告人)一筆信用卡的貸款未能及時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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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J34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6年第347號 ------------
------------ 主審法官 : 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宣判日期 : 2006年5月3日 判案書日期 : 2006年5月3日 判案書 1.今天的聆訊翁梅女士上訴陳聆案官在2006年4月12日所頒下的命令,押記翁梅女士名下的物業,因為翁梅女士欠下花旗銀行(原告人)一筆信用卡的貸款未能及時歸還。 2.在今天的聆訊中,翁女士在法庭上表示,她暫時未能一筆過歸還此款項,希望以上訴要求法庭作出命令,使花旗銀行能接受分期付款方式歸還欠款,而取消陳聆案官在4月12日之押記令。 3.原告銀行代表律師葉律師反對翁女士的上訴,他指出,翁女士直到目前並未作出任何還款的提議以及還款的時間表,但銀行願意與翁女士商討還款的方法及時間表,只是銀行不能在今天的聆訊上訴中同意撤銷已頒下的押記令。 4.在今天的聆訊,在本席追問下,翁女士提議以三十六期歸還所欠的款項,她提出,這是等於她可以每期歸還一千多元港幣給銀行。此種提議,當然翁女士可向原告銀行提出,希望尋求一個雙方滿意的方法去解決這筆欠款歸還的問題,但這並不是本席在此上訴聆訊中可能作出的命令,強迫原告接受。 5.法庭尊重雙方訂立合約的精神,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當得到法庭批准裁決,欠款一方須立刻歸還全部欠款。至於雙方是否能夠另訂協議,那是雙方的自由,法庭也不會干預。 6.既然銀行提出,銀行可以另外與翁女士商討還款的問題,翁女士應該向銀行尋求解決的方法,譬如提出把物業經已按於花旗銀行的加大按揭的銀碼,或者重整債務或按揭或還款期等等,希望銀行可以接受。但我在此重複,這不是法庭可強迫銀行去做的。法律並沒有此規定,當雙方有合約在先,法庭不能任意更改雙方已訂的合約條款。 7.既然翁女士就今天的上訴並未能提出任何有法理依據的上訴理由,她的上訴不能成功。今日的訟費由敗訴一方支付,若雙方未能達成協議,可由法庭經歷司審核。 8.最後,我希望翁女士能與原告花旗銀行可達成一雙方可接受的還款協議。
原告人 : 由高露雲律師行Mr V. Yip律師代表 被告人 : 出席,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