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林敦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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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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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235/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235號 (原官塘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3947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11日 裁判書日期 : 2006年5月11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普通襲擊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審訊時,上訴人由一位當值律師代表。控方傳召共六位證人。控方第一證人是一名地產經紀,由於她的客人有屋租的問題,而聯絡過上訴人,討論關於上訴人欠租的問題。 3.在事發當晚11時許,由於控方第一證人當時有4個月的身孕,所以她要求父親,(即控方第二證人)代為向上訴人追收有關欠租。約10分鐘後,她收到父親的電話指對方稱不認識他,所以控方第一證人親自前往上訴人的家。她敲門後,上訴人開門,當上訴人看見控方第一證人時,上訴人表現激動,稱不認識她,要求他們馬上離開,因為是私人地方,並大力關門。控方第一證人稱她當時站在門前,她自然反應用手推著大門。期間,她手上的汽車防盜器被夾爆,而她的左尾指指甲亦被門夾到。之後,上訴人再開門,控方第一證人說上訴人突然用雙手大力推她兩邊膊頭,因此她被推至退後,引致她右邊後側腰位撞到樓梯的欄杆位,令她整個人坐在地上,並感到腰部及腹部痛,上訴人隨即便將門關上。控方第二證人立刻報警,然後她便往樓下等候警察。並見到地下的租客李先生,之後她再返回樓上坐在梯級等候。其後,她便看見她的兄長到達現場,並與上訴人理論。他們要求上訴人一起往樓下等候警察來臨。警察到現場後,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接受診治。裁判法官在他的裁斷陳述書亦有提及,指證人否認她的父親及兄長曾進入上訴人的家並歐打上訴人,他亦提及辯方根據控方第一證人較早前給予警方的證人口供紙上,當中提及她的右手中指指甲被門夾到,而並不是她在法庭上所說是另一隻手指的指甲被夾到。控方第一證人當時回應事隔已經一段時間,記得不清楚。 4.控方第二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的父親。這位證人承認事發當晚往上訴人的家商量有關欠租問題。當他拍門要求上訴人準時交租,但上訴人稱不認識他,並要求他儘快離開,然後把門關上。因此,控方第二證人便致電控方第一證人,隨後控方第一證人到達及拍門,上訴人開門後很生氣,並叫控方第一證人離開;他看見上訴人用手推控方第一證人的膊頭,引致控方第一證人退後並跌倒在地上。當時控方第二證人致電報警及通知他的太太。稍後,控方第二證人的兒子到達現埸,他便與兒子一起鬧上訴人,並要求上訴人往樓下等警察。控方第二證人否認自己及兒子有襲擊上訴人。控方第二證人透露以往有兩次刑事記錄。 5.控方第三證人是一名警員。他的證供指他當晚與控方第四證人一同到達現場,他看見三男一女正在爭吵。經調查後,他向上訴人宣佈拘捕。稍後救傷車到達,控方第一證人被送往醫院。他觀察過上訴人,發現他沒有表面傷痕。他不認識控方證人或上訴人。在盤問下,他同意上訴人有向他投訴被控方第二證人及他兒子打其面部及胸口。他亦同意他見到在地下有一些類似籬芭的東西被損毀。他否認他曾向上訴人提出與對方和解。他亦確認出他到過上訴人門口的位置,類似辯方照片D1的情況。 6.控方第四證人是一名警長。他講述他到現場的情況,他知道上訴人有投訴過被控方證人打,但他看不到上訴人身上有任何表面傷痕。 7.控方第五證人是一名女高級督察。她於上訴人4月4日轉保釋時,她有向上訴人解釋過,關於一般毆打或糾紛事件的通常處理方法。當時,上訴人稱由法庭審理,控方第五證人便沒有向另外的被捕人提及其他處理方法。她於4月25日被調離該隊,由另一位主管接任。 8.控方第六證人是一名警員。他亦否認曾向上訴人提及和解的意見。 9.控方舉證完畢後,上訴人選擇作證。他的證供在裁判法官的裁斷陳述書內亦很詳細敍述。簡要地說,上訴人否認曾經推過控方第一證人,他亦提及由於控方第一及第二證人所站的位置狹窄,他當時看見控方第二證人撞倒控方第一證人。稍後,他指出他亦看見控方第一證人的兄長,並描述出當時被打的情況,所以裁判法官清楚知道上訴人的辯護理由及上訴人所說發生經過的版本。 10.裁判法官在作出他的裁斷前,亦適當地提醒自己有關案例。裁判法官是一位中立的人,他作出了事實上的分析,並分析每位證人所說的證供。在本案裡,由於是屬於各執一詞的案件,所以他很小心地考慮過每位證人所說的版本,在他們所說的情況上是否合邏輯,每位證人如何回答問題,判定每位證人是否一位誠實可靠的證人。 11.裁判法官已經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仔細地指出為何他在最後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及可靠的證人,所以本席無須再敍述一次。 12.裁判法官最終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可靠的人而接納了他們的版本,而不接納上訴人所述的版本。 13.上訴時,上訴人作出自辯,他提出幾個上訴理由。最主要的上訴理由,他指出當時代表他的當值律師失職,缺乏了盤問控方證人有關辯方辯護的重點。在本席要求上訴人提出他的上訴理由的陳詞時,上訴人向法庭指出他認為他的律師忽略盤問每位證人的某一點。 14.在定罪後上訴人曾經向裁判法官作出覆核,正如代表答辯人何大律師指出,在覆核時謄本上已記錄上訴人曾向裁判法官提及他的代表律師的失職原因。當裁判法官聆聽後,認為代表他的律師完全沒有失職,而拒絕上訴人的申請。 15.明顯地,在每宗案件,代表辯方的律師的責任其實很複雜,因為律師需要以他的經驗而作出判定,究竟需要向每一位證人問什麼問題,哪種問題較為重要,而哪種問題會對他的當事人沒有利益。當然在一位敗訴的被告人眼中,多數認為是他的律師的判斷錯誤而引致他敗訴。但在上訴時,本席要判斷代表被告人的律師究竟是否真的有失職的情況。明顯地,這宗案件是各執一詞的案件,控方證人的版本當然與辯方的版本不同;辯方律師的確有將控方證人較早前所說有出入的地方用來盤問證人;譬如說誰報警。其實某些問題在律師判斷後沒有發問,本席亦不認為對辯方會有影響,因為最主要是裁判法官是否相信控方證人所說的版本,裁判法官在上訴人是否有推控方第一證人的事實上作出判斷,其實由誰及何時報警對這裁斷並沒有多大幫助,他聆聽各人的版本而作出最後事實的裁定。 16.至於上訴人其他的上訴理由指關於傳召證人方面,正如何大律師指出當時的審訊已經被押後到第三庭審理,因為辯方發覺忘記傳召其中的證人。在這方面,本席看不出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如何失職,因為其他的證人如果缺席,正如上訴人自己所說,他的律師曾徵詢他是否需要繼續審訊,上訴人自己選擇繼續審訊。有關證人缺席,即住在上訴人樓下的李先生,其實在案發時,該名證人並沒有在現場,亦看不到當時發生的情形,所以在這方面根本沒有幫助。 17.本席考慮過上訴人的書面上訴理由,認為裁判法官在他的覆核時,已經詳細地考慮那些上訴理由。本席認為裁判法官已經分析很清楚,而代表律師亦沒有失職的情況。在這情況下,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的定罪,因此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 : 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