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鉄英 訴 方展禹及另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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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下稱為「D1、D2」及總稱為「被告人」)提出人身傷害賠償申索。此申索源自一宗於2001年10月20日(下稱為「當天」)發生的事故(下稱為「這事故」)。原告人指稱當天她在九龍尖沙咀金巴利道69號地下(下稱為「事發現場」),被兩隻在事發現場飼養的貓隻(下稱「該兩隻貓」)抓傷,引致她身體受傷 。

Cited by 2 cases

Case No.DCPI 597/2005[2006] 3 HKLRD 547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5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PI 597/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司法管轄權

傷亡訴訟2005年第5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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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

王鉄英

第一被告人

方展禹

第二被告人

匯通國際有限公司經營永泰洋酒鮮菓公司

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葛倩兒法庭聆訊

審訊日期: 2006年5月15日及16日

頒下判決書日期: 2006年5月25日

判決書

序言

1.原告人向第一及第二被告人(下稱為「D1、D2」及總稱為「被告人」)提出人身傷害賠償申索。此申索源自一宗於2001年10月20日(下稱為「當天」)發生的事故(下稱為「這事故」)。原告人指稱當天她在九龍尖沙咀金巴利道69號地下(下稱為「事發現場」),被兩隻在事發現場飼養的貓隻(下稱「該兩隻貓」)抓傷,引致她身體受傷

各方無爭議的案情事實

2.原告人在當天以狗繩拖著其朋友的一頭老虎狗(下稱「老虎狗」)行經事發現場,該兩隻貓在沒有約束下抓傷原告人。

3.D1為該兩隻貓的主人,而D2 是事發現場的合法佔用人。而該兩隻貓被飼養在事發現場的店舖內(下稱「該店鋪」)。

4.原告人在事發後報警,亦有記者到場採訪。原告人被送到伊利沙伯醫院接受治療,醫療報告顯示她的右臂、背部及左腳均有多處擦傷,在注射破傷風針後即日出院,並獲病假至10月23日。

5.在2001年10月22日至2001年11月21日期間,原告人接受周國雄醫生的治療,期間周醫生簽發了2001年10月22日至10月28日的病假。

原告人案情

6.她與老虎狗行經事發現場時,該兩隻貓不由分說地從店內衝出咬向老虎狗,原告人拉動狗繩將狗隻移開,該兩隻貓從一前一後爬上其身體,一隻在她頭頂,一隻在她右邊肩頭,她高舉雙手在頭及面的部位向左右兩方揮動及大叫,成功將該兩隻貓擺脫,當時她只感到痛楚,後來發現腳部流血,所穿長褲破損及有血滲出,而左手前臂上方有一紅痕,事後才得知背部衣服也有破損,醫生告知她背部被抓了一大條,也有很多抓孔。原告人否認老虎狗曾對該兩隻貓吠叫,即使在她與該兩隻貓紏纏時,老虎狗也是不動及沒作聲的。原告人亦否認她曾踢過該兩隻貓及蹲下欲將老虎狗抱起,並指稱老虎狗兩呎多長且重約40多磅,而事件中老虎狗的鼻及眼也受了傷,此事令她與狗主交惡,也不知道老虎狗是否有看醫生。原告人提出兩份有關這事故的剪報,以支持被告人知道該兩隻貓以往也曾對其他狗隻作出襲擊,以證明被告人對該兩隻貓的凶殘特性是有認知的。

被告人案情

7.被告人方面傳召了在事發現場店舖任職店鋪經理的趙先生作供,他指稱該兩隻貓在該店鋪內已飼養了五、六年,用作捕捉老鼠,從未發生襲擊途人或狗隻的情況,故沒有配戴任何約束性的繩索。事發當天他在櫃位處工作,距離大門外行人路只約10呎,該兩隻貓在店內睡覺,原告人拖著老虎狗路過,老虎狗對該兩隻貓吠叫,該兩隻貓即對老虎狗長牙舞爪,但並沒有任何行動。趙先生請原告人將老虎狗帶走,但原告人沒有理會,而狗隻繼續吠叫及撲向該兩隻貓,原告人以腳踢該兩隻貓,之後背向該兩隻貓蹲下抱起老虎狗,由於原告人踢貓的挑釁性行為,該兩隻貓才襲擊原告人將她抓傷。趙先生指他在店鋪內清楚看見事件的經過,但因事出突然且只是幾秒的事,他也來不及阻止,而事發時D1上了樓休息。趙先生否認該兩隻貓在事發當天不久以前剛誕下小貓,亦否認該兩隻貓生性凶惡。他沒留意事後記者來臨時有否與店內人仕傾談過,原告人所提供的兩份剪報上的男仕,他不知是誰但有印象此人曾在店內工作,但因店鋪員工流動性很大,故不能確認是誰。他也確認原告人踢中其中一隻貓,而被該兩隻貓襲擊時原告人是蹲下的,故她的背部才會被襲。而趙先生也承認就這事件他只在2005年錄取證人供詞時才首次作記憶。

事實的裁斷

8.在平衡雙方證供可能性的標準下,本席認為被告人一方的證供較為可信。原告人指該兩隻貓在完全沒有任何原因下撲出襲擊其老虎狗實在難以令人相信,而老虎狗在自己及原告人被襲下完全沒有反應,連吠叫也沒有實在令人難以置信。而原告人指稱該兩隻貓從其腳開始一前一後爬上她的身體至她的頭肩部位,唯她的身體前方、頭部、面部也完全沒有任何損傷,如她所言屬實,這似乎是不可能出現的結果。而她背部有很多抓孔的事實,只在法庭作供過程中才首次披露,實在令人懷疑其真確性。

9.本席裁斷的事實為,事故由老虎狗向該兩隻貓吠叫引起,老虎狗撲向該兩隻貓,而原告人以腳踢該兩隻貓後蹲下以背對著該 兩隻貓,貓在受襲下抓傷原告人做成受傷。

責任問題

10.原告人在本案中依賴普通法中的Scienter action及以疏忽為理由而提出申索。

11.雙方也同意貓在動物分類中並非屬危險類型(danger species),而是屬於溫馴類型的(tame species)。而原告人若要成功依賴普通法中的Scienter action提出訴訟,則必須證明溫馴動物的主人或飼養者對該動物在性格上有凶殘的習性而會做成案中類似傷害是知曉的(“The keeper must have actual knowledge of the animal’s mischievous propensity to do the kind of damage in question.”Tort Law and Practice in Hong Kong at page 357)。

12.而同樣地要確立被告人對原告人負有謹慎責任(duty of care),在Li Yuk-lan v Lau Kit-ling [1989]2HKLR128一案例中清楚道出,“an owner of a domestic animal is liable for damages caused by the animal, either if the owner knows of some propensity to mischief particular to the animal but not common to the species in general, or if there are particular circumstances which in themselves impose upon the owner a duty to take care.”(at page 129)

兩份剪報 – 傳聞證供

13.本案的原告人依賴兩份的剪報內容,以證明被告人身為該兩隻貓的主人及飼養者,在這事故前已清楚知悉該兩隻貓是有這凶殘的習性,亦有傷害其他狗隻的前科。

14.雙方對這兩份剪報屬傳聞證供這點並沒有爭議,唯雙方就這傳聞證供的分量的評估各執一辭。對於剪報的認受性,本席在此引用Godfrey J.Jademan (Holdings) Ltd. V Francis, Leung Pak-to & Others [1989]2HKLR中的附帶意見(obiter dicta),“The court is not in the least concerned with what newspaper reporters say about events at which they claim to have been present.  Whether at a trial or an interlocutory hearing, such material should find no place whatever.  The exhibition of newspaper cuttings is not evidence.  It is not of the slightest assistance to the court.  I pay no attention to these reports”

15.在考慮雙方的陳辭及證據條例第49條的條文中所提各項後,本席認為不應對這兩份剪報符予任何比重。原告人並沒有傳召這些剪報的記者為證人,這並非合理或不切實可行的,唯即使如此,剪報的內容涉及多重傳聞,儘管報導者沒有任何動機將事件隱瞞或作失實報導,唯剪報的內容與原告人就這事故發生經過的描述頗有分歧,在被告人沒有機會對這證供以盤問形式作出測試下,實在難以接納這剪報內容的真確性從而符予比重。

16.即使本席接納兩份剪報的內容並符予比重,唯從剪報的內容並未顯示該兩隻貓以往有襲擊人類的情況,相反地其中一份剪報直指該兩隻貓從沒襲人的事件發生過,故而主人從沒將牠們綁上。這兩份剪報根本未能提出證據以推斷被告人知道該兩隻貓有抓傷人的可能性。

17.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原告人未能提出證據支持Scienter action,證明該兩隻貓有這襲擊人類的凶殘習性,而這習性是兩名被告人知情的。

18.同樣地就原告人以疏忽為理由的申索,原告人並未能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知曉該兩隻貓有這特有的破壞特性,或有任何特殊環境因素致令被告人需負上謹慎責任。在沒有這因素的情況下,被告人將該兩隻貓飼養在該店鋪內,即使是在熙攘的尖沙咀街頭,本席認為也沒有可能對街上往來的人做成任何傷害 (“putting the animal to such use as was likely to injure the neighbour” (as per Cons V.P. at page 130 of Li Yuk-lan supra)

結論

19.基於以上裁斷,本席認為原告人未能成功提出申索,其對兩名被告人的申索予以撤銷。

訟費

20.本席作出暫准命令,頒令本案之訟費由原告人支付給被告人,除非各方達成協議,否則訟費金額由法庭評定。除非任何一方提出申請,此訟費命令在本判決書頒下14天即成為絕對命令。

  葛倩兒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  :  由M/S. Bobby Tse & Co律師事務所轉聘Mr. Joseph Vaughan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M/S.Robertsons 律師事務所的Miss Li Ching Nam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