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鍾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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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項是違反逗留條件即過期居留罪。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12個月,第二項控罪被判入獄1天,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刑罰,現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08/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9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08/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08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12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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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鍾妮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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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9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5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承認兩項控罪,第一項是管有虛假文書罪,第二項是違反逗留條件即過期居留罪。第一項控罪被判入獄12個月,第二項控罪被判入獄1天,兩項刑期同期執行。上訴人不服刑罰,現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指出,在案發當日凌晨時分,當軍裝警員巡邏時,看見上訴人形跡可疑,於是警員截查上訴人,上訴人向警員出示一本雙程証,但經鑒証後,証實雙程証內的簽証曾經被非法修改。

3.上訴人向警員承認持雙程証到香港,只獲准逗留十四天,她曾經支付一萬元給一名男子,替她處理延期居留事宜,但她並不知道簽証是虛假的。

4.上訴人現年二十六歲,在香港並無刑事紀錄,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求情時聲稱她到香港是探朋友,但希望留在香港過春節,所以逾期居留。裁判法官考慮求情陳詞及案情之後,並不接納上訴人不知道簽証的內容是虛假,又認為如果上訴人想延期居留,她可以從正途向入境處申請,她是沒有理由支付一萬元給中間人去處理這事情。

5.裁判法官考慮過案情和求情陳詞之後,他認為在她認罪之後,第一項控罪判12個月監禁是適當。而第二控罪就判1天的監禁,同期執行。

6.上訴人在上訴聆訊時作出自辯,而上訴人在裁判法院時是有當值律師代表。在上訴聆訊時,上訴人再次要求減刑,因為她解釋她有年老的母親,而母親有病,她以往又沒有案底,希望早日回家照顧母親。她只是無知才犯了這些罪行,她只想延期在香港逗留,因為她希望過了春節才離開。其實今天上訴人所提供的理由,在裁判法官席前也曾提及過,裁判法官亦有考慮過。

7.本席參考了本案案情後,認為她認罪之後的適當的刑罰應該是12至15個月。因此,本席同意辯方馮大律師的書面陳詞所提及今次的判刑,其實是輕判了。因為這種罪行在香港常有發生,如上訴人這樣非法逗留在香港,而判刑應該帶有阻嚇作用。本席認為上訴人過往沒有案底,而裁判法官亦有考慮過這一點,所以才判上訴人一個比較短的刑期。

8.本席認為完全沒有足夠理由推翻裁判法官這個刑罰判決,而這個刑罰是沒有明顯過重跡象,這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