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MA397/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97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案件2006年第700038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0日
裁判日期:2006年5月10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經認罪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條,處勞教中心。上訴人不服,現就判刑提出上訴。
上訴人承認的事實
2.事發時受害人(11 歲)在公園內玩耍,並把一部遊戲機用外套包起放在花槽上,其後發覺不見了,於是報警。警方在調查後發現曾有三名少年在現場出現。其後受害人在警方陪同下尋找涉案少年,並把上訴人及另一人認出。警誡下,上訴人承認偷去受害人的遊戲機,並把它變賣後獲得650 元。他自己獨佔600 元,另外把50 元分給兩名同伴。
裁判官的量刑理由
3.下面是裁判官對本案量刑的各項說明,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只節錄所須部份) :
「1. 上述控罪獲証實後,本席把案件押後兩星期來等候感化官報告,並批准上訴人繼續担保。
2. 於2006 年3 月28 日,上訴人回到本席席前。本席參閱感化官報告後,接納報告中的建議把案件再押後兩星期等候進一步感化官報告,勞教中心和更生中心報告,並下令上訴人需還押懲教署看管。
3. 於2006 年4 月11 日當值律師代表上訴人求情指稱上訴人經已作出反省,承諾會重返校園,不再與壞朋友交往,重新做人,並把一封上訴人親筆寫的求情信呈交本席考慮。若然本席認為需要判處拘禁式的懲罰,上訴人担心體能未可應付勞教中心的操練,要求判入更生中心。本席經考慮把上訴人判入勞教中心。
4. 在處理青少年罪犯的案件,本席以『人誰無過,知錯能改』為大前題 ,最重要是希望他們重入正途。就本案,感化官在其第一份報告已指出上訴人沒有真正悔改之心,迴避自己的更生問題,認為自己無需接受外界監管,即使他面對的法律後果,也表示不在乎。即使如此,感化官仍希望上訴人能夠及時作出反省,所以建議案件再押後兩星期來索取進一步的感化官報告和其它報告。可惜上訴人並沒有珍惜機會,導致感化官認為他不適宜接受感化。
5. 有關上訴人的背景,犯案原因,對所干犯的罪行有否悔意,及改過之心在三份報告內已詳盡紀錄下來。根據報告所透露,上訴人在學業上和在學校的操行表現強差人意。他曾經為吸煙,經常欺負甚至毆打同學,逃學等行徑被學校記過共13 次 。後來以追不上學業為理由 ,於2006 年1 月18 日退學,之後他曾向職業訓練局申請參加青少年計劃(Teens’ Programme),但最後也是以缺乏興趣為理由撤回申請。上訴人透露自升讀中一便開始放縱自己。他的父母曾經為他與不良份子交往及他的放縱生活模式把他送返中國大陸讀書。因為他經常違反校規和和與老師爭辯,結果被逐出校。最令本席憂慮是上訴人已認定盜竊是“揾快錢”的最佳途徑。據上訴人透露他曾多次干犯盜竊的行為,包括偷去同學的八達通咭及在街上偷取他人的手提電話,把偷來的財物轉賣獲取金錢以供他和朋友吃喝玩樂之用。他更表示喜歡偷取他人的手提電話因為可以變賣獲得一筆金錢。從此可見,上訴人的盜竊行為早以習以為常,今次他干犯本案也不是出於一時貪念,而是趁機可乘。他亦透露認識的朋友當中有50 個都是有黑社會背景,全部都有盜竊的行為。他否認自己有黑社會背景,對感化官有所隱瞞。但感化官從上訴人的班主任得知上訴人其實與邨內的不良份子有緊密交往,而上訴人亦曾經向她透露他跟隨一名14K黑社會的保家。他的班主任亦透露上訴人涉及校內發生的多宗盜竊事件,只是因為上訴人否認而沒有報警處理。此外,報告亦透露上訴人曾經接受警司警誡。上訴人要在同儕中呈強或取得優越感,竟然在學校內猥褻侵犯一名女同學。他對那一次警司警誡印象模糊,顯示他沒有引而為戒。從第二份感化官報告可見到上訴人的黑社會背景。他承認就讀中一時已跟一名14K黑社會頭目,曾參與非法集會和從學校內招收兩名學生加入黑社會跟隨他。雖然他不算是一名根深蒂固的黑社會份子,從他曾參與的黑社會活動可見他是一名活躍分子。有關上訴人在更生的問題上,感化官認為上訴人只是害怕被法庭判處監禁式的懲罰才提供他的更生計劃。他的計劃只是留在家中以防再次犯罪。對於會否重入學園讀書或接受職業訓練課程完全不在他的計劃之內。至於上訴人能否重新踏入正途,他家人的支持和鼓勵亦十分重要。從報告上得悉上訴人的父母對管教上訴人的問題上顯得無奈和無知。根據第一份感化官報告,上訴人的母親對兒子不當的行徑盡量迴避透露。她起初同意兒子接受法規要求的監管,但當她知道若然兒子在監管期間做出不當的行為可帶來的惡果,她更改變初衷,認為她親自監管兒子便足夠。即使她得悉兒子在案件押後期間說謊 ,她仍堅持己見。本席明白父母愛子深切(上訴人是家中獨子) ,但知道其子女已墮入歪路後還繼續過份保護,只會有損無益。報告透露上訴人的父母早已知道其兒子有盜竊問題,但他們對兒子的管教依然無效。他們對兒子在外的活動所知不多,容忍兒子未完成中二的課程便退學,又輕易地相信上訴人的大話,都顯示他們對管教兒子的能力不足。感化官明顯地經過周詳的考慮認為上訴人欠缺坦白,不肯正視自己的問題所在,悔改之心不足,容易受到不良份子影響,也不接受外界監管所以不建議上訴人接受感化。本席也有同感。對上訴人的情況,本席認為他有需要接受一種懲罰可以令他從懲罰中體會到以身試法換來的惡果及重新踏上正途的重要。雖然上訴人承認的盜竊罪不屬嚴重的罪行,他亦是第一次被法庭定罪,把他判入勞教是嚴厲的懲罰,惟是本席相信勞教中心提供的短期克苦規律性訓練,會令上訴人留下深刻印象和徹底反省過往的行為免他將來重蹈覆徹,可以重新做人。因此,本席作出上述判刑。」
4.非常明顯,裁判官是經過審慎的考慮,認為時年14 歲半的上訴人的行為已到達極其嚴峻的地步,才下令把他拘禁於勞教中心。事實上,這種刑罰著重更生而非懲誡,對當時人百利而無一害。相反,上訴人在本席前都只能表示「知錯」,希望輕判。但這並非有效的上訴理由。
5.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代表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