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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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的控罪,他初時否認控罪。控方正式結案後,上訴人改為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呈遞的證供。裁判法官經考慮案件及上訴人的背景後,判處上訴人18個月監禁。裁判法官認為本案適用於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因為上訴人在控方結案後才認罪,裁判法官認為應該給予他四分之一的扣減,因此刑期減至18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301/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301/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301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71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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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李德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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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8日

裁判書日期:2006年5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的控罪,他初時否認控罪。控方正式結案後,上訴人改為承認控罪及同意控方呈遞的證供。裁判法官經考慮案件及上訴人的背景後,判處上訴人18個月監禁。裁判法官認為本案適用於一個較高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因為上訴人在控方結案後才認罪,裁判法官認為應該給予他四分之一的扣減,因此刑期減至18個月監禁。現上訴人不服刑罰,提出上訴。

2.控方案情大部分不受爭議。在案發當日,當警方抵達上訴人的單位時,搜查到2千多隻淫褻光碟。在裁判法官的判刑書裡的證物表已提及。警方搜查到除了淫褻光碟,5部燒碟機,還有超過400個透明膠袋。稍後,上訴人解釋是供給客人裝光碟用的。警方在現場亦搜到有569張的色情紙張,亦是供給客人包裝光碟用的。警方亦搜到259隻的空白DVD碟,261隻空白的CD碟,及一本發票簿,發票簿上印有New Metropolis的字樣,即控方證物P30。控方證物P32有4張名片,上面亦印有New Metropolis的字樣。

3.上訴人被捕後,他作出了一分較長的會面記錄。裁判法官參考該記錄後,得知上訴人過往並無案底。裁判法官在量刑時,適當地參考有關案件,知道在這類案件裡,一般的量刑起點應為9-12個月監禁。

4.裁判法官考慮關於本案有何加刑的現象,他留意淫褻光碟的數量為2,885隻,在他的裁斷陳述書內亦提及需要加重刑罰是因為上訴人使用互聯網來銷售,雙方同意沒有證據指控上訴人當時是用互聯網銷售這些淫褻光碟。不過,正如伍大律師代表答辯人指出,上訴人利用互聯網購買海外的淫褻光碟,及承認有複製過部分的淫褻光碟,複製後銷售予朋友及相熟的客人。在上訴人的會面記錄裡,他亦提及客人是透過電話訂貨的。因此,裁判法官指出上訴人經由互聯網銷售是一個錯誤理解。

5.陸大律師代表上訴人另一個上訴理由指,裁判法官錯誤地理解當日呈堂的測計師報告。因為裁判法官在他的判刑原因書裡的第17段有以下的說法:

“本席亦不同意被告人重犯的機會較微。被告人於被拘捕後的1個月內已再購入2千多隻淫褻光碟。”

6.陸大律師指出,代表上訴人的律師已經向裁判法官指出該分測計師的報告,只想反映上訴人有收藏物件的習慣。當時裁判法官有查問代表上訴人的律師,關於為何案發後上訴人還有2千多隻的淫褻光碟,律師在上訴宗卷第86頁的謄本裡,回答稱有部分是上訴人自己新買的,及有部分是警方搜查他的單位後留下的。因此,裁判法官在這方面錯誤了解上訴人在案發後,再次新買2千多隻淫褻光碟。

7.明顯地,雖然一般的量刑起點為9-12個月的監禁,但裁判法官需要視乎在他面前的案件事實及背景,而不會局限地作出一般的量刑起點。綜觀本案,上訴人其實不是純粹複製光碟給予親朋戚友,因為上訴人的做法帶有做生意的手法,他不但印刷一本有他公司名字的發票單,他亦有這公司的名片,雖然警方只搜到幾張,但伍大律師指出,這些名片很明顯是給予他人的。如果上訴人只純複製光碟給朋友或熟客,他無須要影印該些名片。

8.另一個因素,裁判法官應該考慮上訴人的生意做法,是很難被警方調查到的,因為如過往其他案件在舖頭銷售,警方當然可以很容易調查及發現。但上訴人首先在海外購買這些光碟,然後在他家裡複製,客人想訂購則用電話,因此被警方發現的機會較難。所以裁判法官要適當地考慮以上幾點,作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但不幸地,正如本席提及,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出錯,錯誤理解在他面前的證據,因此作出一個24個月的量刑起點。因為如此,所以本席認為刑罰有明顯過重的跡象及在此情況下對上訴人是不公平的,因此本席須要重新作出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

9.本席參考各因素,同意伍大律師在陳詞中所提及的,一個適當的量刑起點應為20個月。上訴人不是即時認罪,他是在控方舉證完畢後才認罪,因此不能取得三分之一的扣減,本席亦同意伍大律師所指,在此情況下,他只能適當地取得百分之二十的扣減,但在本案裡,裁判法官在他量刑時,認為上訴人應該有多過20%,即25%,在這方面,本席不會干擾裁判法官的意見,仍然是四分之一的扣減。

10.因此,本席判關於刑罰方面的上訴得直,裁判法官原先判處18個月的監禁被撤銷,本席判上訴人入獄15個月。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李莫黃律師事務所轉聘陸英華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