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李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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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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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1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5205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5月19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5月19日 判案書 1.上訴人在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在審訊時,控方傳召了控方第一證人,他是一位旅遊巴司機。而控方第一證人的證供指他和上訴人之的士停泊於燈前,他的旅遊巴停在左面第二綫,而的士是停在左面第一綫。綠燈後開車。控方第一證人指上訴人突然右駛,他右轉躲避,唯前方已是石壆,所以他唯有轉左,故與的士右車身碰撞。 3.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晚坐在的士後座的乘客,她是一位70歲的女士。她聲稱撞車之後,的士駛多幾碼距離及整部的士跳起,然後停車。她的證供指在碰撞之前,上訴人駕駛如常:穩定、安全。 4.在控方證人舉證完畢,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但是傳召了一位證人,這位辯方證人是稍後來到現場的另一位的士司機。當晚辯方證人駕車到達現場,他的口供指控方第一證人告訴他旅遊巴在燈位時是在第三綫。辯方證人知道第三綫原本是容許直駛,但後期改了一定要轉右。當時這位證人帶控方第一證人去有關燈位,訽問控方第一證人為甚麼不依路標右轉,因此引起互相爭論,隨後,這位證人接了控方第二證人離開現場。 5.上訴人在事後,做了一份會面記錄。在會面記錄中,上訴人指他的的士停在燈前的第二綫,而旅遊巴則停在第三綫,第三綫應該是右轉。但是在燈轉綠的時候,他的的士駛前,但是旅遊巴在第三綫應該轉右但突然從第三綫切入,當時他有響按,但是旅遊巴沒有理會他,因此發生碰童。而撞到之後,旅遊巴拖着的士行了一段距離才停下來。當時他被撞後,有一段時間沒有踏煞車制。 6.裁判法官在考慮證供時,不相信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而拒納他的口供。 7.裁判法官小心考慮辯方證人的口供,完全接受辯方證人的供詞為事實的經過。即是說控方第一證人的確在現場停在燈位時他是在第三綫。 8.裁判法官在考慮控方第二證人的證供時,認為控方第二證人在回答問題時有猶豫,加上她明顯年紀老邁,觀察力比年輕時自然較低,所以,她對現場事發的經過及細節的描述並不可靠,因此,不相信她在這方面的證供。但是裁判法官指在事發前,她對的士駕駛狀況,的士司機當時是安全地和穩定地駕駛,裁判法官認為這是可靠並採納為事實。 9.裁判法官裁定完全拒納控方第一證人,即旅遊巴司機的證供。他有接納控方第二證人部份的證供。就是關於的士司機在事發前的駕駛態度是事實。即是他接納的士司機當時駕駛着的士是用安全和穩定的態度來駕駛。 10.裁判法官接納辯方證人的口供,指控方第一證人在現場的確承認他的旅遊巴停在第三綫,他知道應該要右轉,而巴士是不應該直行的。在審訊時,上訴人的會面記錄亦被呈堂。會面記錄中也提及到旅遊巴在第三綫,而燈轉綠之後,旅遊巴轉左入第二綫就直綫迫過去。雙方碰撞之後,衝前一段距離才停下。 11.本席對裁判法官認為的士司機被撞之後的駕駛態度是不小心感莫名其妙。裁判法官是依靠甚麼證據來作裁定呢?本席最主要裁判法官是指他看過相片和所呈堂被繪畫的草圖,認為上訴人當時被撞之後,是上訴人不小心駕駛。因為在會面記錄內,上訴人有提及過當他被撞之後,被嚇到沒有反應,一直被旅遊巴拖前。裁判法官認為一個謹慎的司機,應該要踏制停車。 12.本席不明白裁判法官的理據是怎樣可以反映出上訴人是不心駕駛,旅遊巴碰撞的力量應該很大,事實上旅遊巴是大過的士數倍,而衝撞力的而且確可以拖住的士一段距離,因此本席認為上訴人的反應不可以被視為不小心駕駛,因為控方控告上訴人是根據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當裁判法官拒納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之後,沒有足夠的證據來指控上訴人在碰撞時是不小心駕駛;發生碰撞後,本席亦認為沒有足夠證據可以顯示出上訴人的反應可以被列為不小心駕駛。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完全沒有足夠證據判上訴人入罪。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被撒消,而刑罰亦被撒消。
答辯人:由律政司馮美琪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陳、陳律師行轉聘黃達明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