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徐桂寶

Read the full judgment text of HCMA 179/2006 on BabelCite. This High Court CFI judgment was delivered on 18 May 2006.

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即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Case No.HCMA 179/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18 May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 17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79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11945號)

____________

答辯人 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 徐桂寶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8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5月18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不小心駕駛罪,即違反第374章道路交通條例第38(1)條,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

2.本案件並不複雜,控方傳召兩位證人,主要證人是控方第一證人,他的證供指出他在事發當日下午8時14分駕駛他的電單車,途經案發現場,在道路上他是沿着達東路的左面第二條行車線駕駛,該道路共有兩條行車線,在第二行車線的右邊是一個的士站。當他駛近該處時,他留意到有一輛的士從左一線切向左二線準備駛向的士站,的士突然切向控方第一證人的行車線,他趕不及剎制,因此發生碰撞。控方第一證人的口供指他的電單車的左邊碰到的士右前邊。

3.控方第二證人是當時到達現場的一位警員,他亦在現場拍照及繪畫草圖,在審訊時呈遞給法庭。

4.控方第一證人作供時稱,他否認有不良的駕駛紀錄,但在盤問時,最終也承認在2003年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罪,他認為是被錯判的,所以他不接納不小心駕駛罪,這是他的解釋理由。

5.裁判法官聽取控方的證據之後,辯方上訴人選擇作供。上訴人的供詞與控方第一證人的供詞有所不同。本席不再描述上訴人的證供。最主要是上訴人的證供指,當時的士已完全駛入第2線,因為他想轉入的士站,所以他打右燈,他向左邊偷了小小位才轉入的士站,突然他看見後面有一盞大燈,他便立刻停定。跟著電單車便撞到的士的車頭沙扳。

6.因為上訴人在這方面的證供與控方第一證人有所不同。裁判法官判定上訴人是否有罪時,最主要考慮的便是各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裁判法官在分析控方證據後,他認為控方證人是可信和可靠。因此,他接納為事實。另一方面,他認為上訴人的證供是不可信,因而不接納上訴人的證供,最終判上訴人入罪。

7.在上訴聆訊時,傅大律師為上訴人作出幾項投訴,最主要的一個上訴理由是關於控方第一證人,首先他否認他過往沒有不良駕駛紀錄,但在盤問時,最終也承認曾經有一次不小心駕駛罪。傅大律師的陳詞認為裁判法官應該就這一點,要考慮究竟這證人是否可信和可靠。傅大律師指出裁判法官在他的口頭判決和裁斷陳述書中都沒有提及這一點。

8.在這情況下,如果裁判法官認為證人的解釋是可接納,而不會影響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雖然裁判法官是有權這樣做,但應作出解釋因此傅大律師質疑究竟裁判法官有否考慮這一點。

9.伍大律師代表答辯人聲稱裁判法官很明顯有考慮這點,理由是在最後陳詞時,代表被告人的律師亦有提及這一點,而且用了很多時間來陳詞關於這一點,所以伍大律師的意見是裁判法官有考慮這一點,而裁判法官亦毋須把他所考慮的事情一一敍述出來。

10.本席同意裁判法官毋須就他所考慮的事情一一敍述出來,但需要指出他考慮過的重要要點。

11.本席認為一位證人在庭上宣誓下,首先否認他有不小心的駕駛紀錄,而在盤問時,才承認過往有不小心的駕駛罪。當時控方證人是指證上訴人的不小心駕駛行為,這是一個重要點。因此,本席認為裁判法官應該在他的口頭裁決或裁斷陳述書都應提及他有考慮過這個重點,因為他最終認為不影響控方第一證人的可信和可靠性。可惜裁判法官並沒有這樣做。

12.第二項上訴理由,傅大律師提及裁判法官在他的口頭裁決中敍述出當時發生事故的事實時,就多次提及的士的左邊被控方第一證人的車碰撞到,因此,傅大律師指出如果裁判法官當時是這樣錯誤地考慮,當然最終會影響他接納各證人的口供。另外,當他考慮上訴人的口供時,如果他相信的士被撞的地方是左前,裁判法官極有可能在這錯誤基礎下,錯誤地認為上訴人的解釋不合邏緝和難以置信。

13.伍大律師回應說,這是裁判法官所作文字上的過失,因為控方的證據是的士的右邊被撞。這點本席可以理解。但本席担憂一點就是如果裁判法官在他考慮上訴人的證供時,認為的士左邊被撞,這點對被告是不公平的。在這情況下,本席認為這定罪是不公平和不穩妥。因此,上訴得直。上訴人的定罪是被撤銷,而罰款可以歸還上訴人。

14.同時本席亦考慮這宗案件是否應該發還裁判法院重審。伍大律師請求把這宗案件發還裁判法院重審,因為控方是有充份的證據,而這是裁判法官的過失而已。傅大律師則認為這宗案件不是一宗嚴重的案件,所以不應該重審。本席深思後,認為這宗案件應該發還裁判法院重審,本席便頒下這項命令。

  (杜麗冰)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答辯人:由律政司伍淑娟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吳林律師事務所轉聘傅昶生大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