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朝武 訴 林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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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針對聆案官判決的上訴,簡單來說,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一筆原意是原告人付給被告人作為養育他們的兒子用途的金錢,原告人要求法庭即時判決原告人勝訴。

Case No.DCCJ 342/2005
Court
District Court
Date27 Apr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DCCJ342/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編號2005年第342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人 程朝武  
   
被告人  林淑英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潘兆童內庭聆訊(公開)

宣判日期:2006年4月27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4月27日

判案書

1.這是針對聆案官判決的上訴,簡單來說,原告人向被告人申索一筆原意是原告人付給被告人作為養育他們的兒子用途的金錢,原告人要求法庭即時判決原告人勝訴。

2.在臨時司法常務官高勁修席前聽取過雙方的爭議和論點之後,高勁修臨時司法常務官頒令本案轉解往家事法庭,與原有在家事法庭的案件(編號9602/02和8222/02)一併處理。原告人就這指示提出上訴。

3.此案的主要爭議點是在於當時原告人和被告人之間的財務安排的理解,原告人講述他及在誓章中表達了他的版本,被告人亦存檔了他的抗辯書和相關的附帶文件,表達他的另外一個版本。

4.這些事實爭議是不能夠在未有審訊之下法庭便即時判決的,這一點高勁修臨時司法常務官亦都注意得到。

5.此外,這些爭議點與家事法庭原有的兩宗案件裡面的爭議點是相類似的,而家事法庭在處理有關的呈請的時候必須考慮這些事情的,即是就住附屬濟助考慮方面。

6.如果此案與原有家事法庭的案件分開進行的話,便會令同一個爭議點在不同的法庭作出重複的處理。另外更會令案件進一步拖延,法庭亦理解原告人十分關注案件不應進一步拖延,將案件轉解家事法庭一併處理,其實有助於讓本案儘快進行。

7.法庭認為,高臨時司法常務官的決定十分正確,亦是明智的,在這情況之下,法庭撤銷原告人此次上訴申請,不作任何訟費命令。

  (潘兆童)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

原告人:並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並無律師代表(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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