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新月及另一人 訴 陳啟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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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02年7月19日,被告陳啟基和原告簽訂租約,租用柴灣道341-343號宏德居商場B座45-46鋪(以下簡稱‘該店鋪’),為期兩年,由2002年9月16日至2004年9月15日,月租11,000元另加管理費每月1,2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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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379/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 2006年第379號 (原區域法院民事訴訟 2005年第803號)
聆訊日期: 2006年5月10日 判案書日期" 2006年5月17日 判案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2002年7月19日,被告陳啟基和原告簽訂租約,租用柴灣道341-343號宏德居商場B座45-46鋪(以下簡稱‘該店鋪’),為期兩年,由2002年9月16日至2004年9月15日,月租11,000元另加管理費每月1,203元。 2.2004年6月16日起,陳先生沒有依約繳付租金,而2004年9月1日起陳先生亦沒有繳付每月的管理費。 3.由於陳先生欠租,原告在2004年7月6日通知陳先生由2005年1月15日起終止該店鋪的租約。 4.陳先生同意有欠交租金和管理費,但他指原告違反口頭承諾,將雙方協議的2年死約加2年生約,共4年的租約,改成2年租約,而續租更要再立合約。陳先生指原告違約拒絕發出租單,令他延誤申請將學校註冊,導致損失。陳先生指原告沒有給予他一公平合約。 5.陳先生向原告提出超過80萬元的反申索。陳先生指原告違約行為導致夜校空置多個月,最後夜校牌照更被吊銷了,引致嚴重經濟損失。 6.陳先生更指原告呈堂的租約並非正本而是偽造文件。 7.原告指陳先生沒有答辯理由,而其反申索亦沒有論據支持。原告要求法庭撤銷陳先生的反申索並判其申索得直。 8.雙方爭議由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審理。2006年1月25日,周法官判陳先生敗訴。周法官指出陳先生沒有對欠租金和管理費的指控抗辯,亦沒有反對終止租約通知書的有效性。 9.周法官裁定陳先生提出的種種指控都不是拒交租金和管理費的理由,亦不影響終止租約通知書的有效性。因此周法官裁定原告的申索得直並撤銷陳先生的反申索。 10.陳先生不服,曾向法庭申請上訴許可,但不成功。陳先生現再向本庭申請上訴許可,希望獲准就周法官的判決向上訴法庭上訴。 11.陳先生力指原告偽造租約,誤導法庭。他指事件須經過警方調查,才能斷案。陳先生表示願意將欠租及欠交管理費交入法庭,亦願意支付鑑定租約及筆跡真偽的費用。 12.警方未能確認陳先生指原告有偽造租約的行為。再者,陳先生是締立租約的一方,他理應管有租約的副本,但他沒有提交租約副本,卻強稱對方提交的租約屬偽造。 13.陳先生的說法亦和他指原告沒有履行口頭協議的立場不符。 14.本案的重點是陳先生沒有履行租客的責任,按時主動繳付租金和管理費用。 15.原告亦是因為陳先生沒有繳付租金和管理費,而向他發出終止租約通知書。 16.陳先生沒有否認他是該店鋪的租客。作為租客,他有責任按時繳付租金和管理費,但他沒有履行責任。在上述無爭議的情況下,原告絕對有權終止租約,收回該店鋪及要求陳先生支付欠交的租金和管理費。 17.陳先生提出的反對理由,都不構成拒絕繳付租金和管理費的藉口。 18.周法官撤銷陳先生的反申索及判原告申索得直是正確合理的裁決。 19.陳先生未能提出可爭抝的論點,支持他希望提出的上訴。 20.因此,本拒絕給予他上訴許可。
被告(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