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魏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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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現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Case No.HCMA 293/2006
Court
High Court CFI
Date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MA29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293號

(原九龍城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62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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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港特別行政區  
   
被告人 魏景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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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潘敏琦

聆訊日期:2006年6月8日

裁判日期:2006年6月8日

判 案 書

1.上訴人在聆訊後被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他現不服裁決,提出上訴。

控方案情

2.控方傳召了一名交通警員作供,他聲稱事發時他駕駛電單車巡邏,在民樂街28 號對出的第二線行駛時,上訴人駕駛的中型貨車在他前面的第一線突然切入第二線,引致他須急煞車及「攞右軚」閃避,避免發生碰撞。他又稱兩車的最近距離,只得約0.5 公尺。警員強調上訴人切線時車速較其車速慢,又沒有任何燈號示意,而上訴人前後方均沒有汽車。

辯方案情

3.上訴人在聆訊時選擇作供,他堅稱案發地點是民樂街的末段接駁民裕街的轉彎位置,他在第一線行車正在轉入民裕街的第一線,但他前面有一輛的士突然停下,亮起「壞車燈」,他於是邊切線邊打「右燈」,他稱切線時其時速約15 公里,他當時看見警員是在約50 呎之外,車速稍低於40 公里的。

上訴理由

4.上訴人指警員的證供有疑點 ,民樂街28 號並非民樂街的中段,警員並非一名可信的證人。

答辯人回應

5.答辯人律師在看過香港街道圖下不堅持定罪是穩妥的。

裁決

6.裁判官正確指出「第一控方證人是控方案情中的唯一及關鍵證人,他的證供並無佐證或其他支持證供,所以……需要特別小心謹慎處理他的證供。」

7.本案的徵結,在於警員所述他所目睹事發經過的可信性,此乃事實之裁判,一般來說,除非裁斷是基於錯誤的事實基礎或極度剛愎武斷,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

8.在本案中,根據錄音謄本,警員堅稱事發地點在民樂街28 號對外,是「一個紅磡商業中心嘅後巷嘅停車場嘅進入嘅客貨區」,他斷然否認民樂街28 號是一個彎位。他看過上訴人所呈遞的照片後,聲稱只認得證物照片D(4)、(6)、(7)可顯示民樂街,但全部不能顯示民樂街28 號。

9.然而在聆訊時,上訴人堅稱民樂街的街道牌在該處顯示18 至28 號,可印證他所言民樂街28 號是位於街尾的一個彎位。如果上訴人所言屬實,他是在民樂街28 號轉入民裕街時切線的,而如果當時警員在他後面50 呎的距離和位置,根本難以如警員所指出看見上訴人轉線的情況,包括上訴人的前方是否有一輛的士突然停車而令至他需要轉綫,故警員所稱他與上訴兩車最近的距離亦不能盡信。因此,民樂街28 號是否一個如上訴人聲稱的彎位在本案是舉足輕重的關鍵問題。

10.上訴人呈遞的照片雖能顯示民樂街甚至街道牌,卻因反光而不能顯示街道牌上所印着上訴人聲稱是「1 至 28」號的內容,同樣亦不能顯示28 號的正確位置。

11.裁判官完全接納警員的證供,包括警員断然「否認民樂街28 號對出是一個彎位」。故此裁判官說:

「本席裁定第一控方證人是一名誠實可靠證人,本席信納他將實情講出,並無出錯、誤會或誇張,他的證供合情合理,本席接納他的證供,並賦予絕對比重。」

12.在本案中控辯雙方均沒有呈遞任何香港街道地圖。

13.根據香港法例第221 章《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83V(1)(a)條:

「……上訴法庭如認為為了司法公正而屬必需或合宜——

可命令交出與有關的法律程序相關的任何文件、證物或其他物件(上訴法庭覺得交出該等文件、證物或物件是裁定案件所需的);」

14.第 83V(2)條指:

「在不損害第(1)款的原則下,如有證據根據該款向上訴法庭提出,除非上訴法庭信納該證據收取後不會成為任何判決上訴得直的理由,否則須在下列情況下行使其收取該證據的權力——

(a)     上訴法庭覺得該證據相當可能可信,以及在上訴所來自的法律程序中就作為上訴標的之爭論點本為可接納者;並且

(b)     信納在該等法律程序中並無援引該證據,但對沒有援引該證據有合理解釋。」

15.根據《裁判官條例》第 118(1)(b)條,上述條例適用於裁判法院上訴案件。

16.28 號是否在民樂街尾段一彎位置,一經查看地政總署測繪處編製的《香港街》,一目了然,答案自是昭然若揭,誰人可信,亦自有分曉。故此本席認為為了司法公正而屬必需接納該街道圖援引為本案證供。再者,其內容不但相當可信,其準確性實不容置疑,再者上訴人不諳法律,在聆訊中沒有援引此等可靠證物,是可以理解的。

17.根據上述《香港街》,民樂街28 號的確是在民樂街尾段一彎位置,與警員的堅稱大相逕庭,卻支持上訴人的說法。

18.如果在聆訊時上述《香港街》的街道圖證據被納入為案情部份,實足以動搖甚至粉碎警員之可信性。

19.定罪不穩妥,擱置,上訴得直。

  ( 潘敏琦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

控方: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高寶翠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上訴人無代表律師,親自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