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陳義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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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經營賣淫場所」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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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1199/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5年第1199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3215號) ———————
———————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杜麗冰 聆訊日期 : 2006年6月6日 判案日期 : 2006年6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於裁判法院被控一項「經營賣淫場所」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現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2.控方第一證人(PW1)在案發當日,下午6時許到案發現場的龍湖賓館召妓。上訴人當時在櫃臺後,他帶PW1到一個房間,告訴PW1等候一會。10分鐘後,PW1和妓女進行性行為。其後,PW1離開房間時,被到場的警員查問,當時上訴人仍然在櫃臺後。 3.控方第二證人(PW2)是一名持雙程證到港賣淫的妓女,她亦因本案而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在認罪後,被判處2個月的監禁。她的證供指在案發時,她奉召到上述賓館接客,上訴人帶她進房,在接客後,PW2離開房間時,見上訴人仍然在賓館內。她透露在10月17日前,亦曾到此賓館賣淫,那次亦是上訴人帶她進房接客。嫖客給金錢上訴人,上訴人交當中的180元給PW2。 4.控方第三證人(PW3)亦是一名持雙程證到香港賣淫的妓女,她在街上誘唆喬裝嫖客的警員嫖妓,並帶他到上述賓館進行性交易。PW3作證指出,她在案發前亦曾帶其他嫖客到此賓館作性交易。上訴人是知道她到賓館的目的是賣淫。PW3亦說,她收到客人金錢後會交40元給上訴人。在盤問下,她同意她是住在該賓館,她的生意是來自她自己在街上找的嫖客,但她沒有固定的房間。PW3補充說,她並非以月租或日租形式租住此賓館,而是在每接一名嫖客後交40元給上訴人。PW3亦因本案而被控違反逗留條件及為不道德的目的唆使他人。她認罪後,被判處2個月的監禁。 5.控方的證據透露,上訴人在警誡下說他是在該賓館做清潔工作、負責執拾房間和帶客人進房。 6.上訴人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傳召任何證人。 7.裁判法官首先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第117(3) 條的規定指,除非一個處所由兩人或超過兩人完全或主要用以賣淫,該處所不能被視為賣淫場所。裁判法官亦有考慮案例,即R v Cheng Sung-hin [1985] 1 HKC 331提出如一個處所用作賣淫,但同時亦有正經租房(innocent letting of rooms),則該處所並不是完全或主要用作賣淫。 8.裁判法官考慮本案的證供及證據後,認為本案的案情和Cheng Sung-hin不同,因PW3不是以日租或月租的形式租住,而是每接一名嫖客就交40元給上訴人。因此,裁判法官認為PW3根本不是正經租房的租客。 9.裁判法官最後裁定此賓館是經營作賣淫的場所,因他考慮到PW2及PW3除了在10月17日外,她們亦分別曾在之前的時間在此賓館賣淫。因此,在這情況下,裁判法官裁定此賓館被經營作賣淫場所。 10.代表上訴人的楊大律師首先投訴,裁判法官沒有充分及全面地考慮本案的特殊性。楊大律師嘗試說服本席,這案件其實是一宗一樓一鳳的案件。他解釋PW2及PW3是各自經營賣淫,而PW3亦是有在此賓館正經租房的。因此,這賓館不應被視為賣淫場所,而上訴人只不過是在這賓館擔任僱員的角色,他提供妓女給PW1只不過是按PW1的要求。 11.楊大律師指,裁判法官在考慮刑事罪行條例第117(3)條時,沒有考慮到就算一個處所由兩人或超過兩人完全或主要用以賣淫,該處所也不一定是法律上的賣淫場所(vice establishment)。 12.楊大律師陳詞指,PW3只不過是在該處進行“一樓一鳳”式的賣淫,被告人的角色是出租者。因此,這場所不符合第117(3) 條的要求,不能被視為賣淫場所。 13.本席同意答辯人代表何大律師的陳詞指,PW3雖住在該賓館,但不是正經租房,因她不是以日租或月租的形式租住,而是每接一名嫖客就交40元給上訴人。PW2及PW3在案發前亦曾在賓館內接待嫖客,因此,本案應與R v Cheng Sung-hin 一案的情況不同。 14.本席也不同意楊大律師的第二上訴理由,即裁判法官應用他的權力,將控罪修改為“依靠妓女為生罪”。正如何大律師所指,裁判法官有足夠證據以裁定上訴人經營賣淫場所。 15.至於第三上訴理由,本席認為控方有足夠證據證明該賓館的主要用途是用作賣淫場所。因控方第二、三證人除在案發時間外,亦曾分別在較早時在該賓館賣淫。而警方在涉案現場內亦檢獲一干證物,其中包括潤滑劑和大量避孕套等等。 16.本席裁定裁判法官已有足夠的證據釐定上訴人的罪。上訴人的定罪,並沒有任何不穩妥或令人不滿意的地方。 17.因此,定罪上訴被駁回,維持原判。
答辯人:由律政司何眉語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梁堅律師行轉聘楊若全大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