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角樓宇服務有限公司 訴 周延浩又周彥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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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今天申請延期,以便她可以申請修改本席在2006年3月29日頒下的臨時訟費令,因為原定可以申請修改這臨時訟費令的限期已過,本席今天同時容許被告申述她擬用作申請修改臨時訟費令的理據,以决定是否接受這延期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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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A 1023/20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編號2003年第1023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陳江耀內庭聆訊 審訊日期:2006年6月14日 判案書日期:2006年6月14日 判案書 1.被告今天申請延期,以便她可以申請修改本席在2006年3月29日頒下的臨時訟費令,因為原定可以申請修改這臨時訟費令的限期已過,本席今天同時容許被告申述她擬用作申請修改臨時訟費令的理據,以决定是否接受這延期的申請。 2.被告重複了她在聆訊中所說的部分論點,但她沒有提出任何新的論點,也沒有提出任何特別理由要本席偏離一貫做法,即要負方支付堂費。 3.她在陳詞時第一次提及管理費的計算法是沒有依從公契的規定,但她沒有作進一步解釋,但無論如何,管理費的計算方式並不是今天聆訊的議題部分。 4.既然被告沒有理據要求法庭修改臨時訟費令,本席便不會延長申請修改臨時訟費令的期限。 5.本席現撤銷被告人的延期申請,並命令被告人就本申請支付訟費予原告。
原告人: 由范紀羅江律師事務所轉聘周至偉大律師代表 被告人: 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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