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王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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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入獄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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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163/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罪及減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163號 (原荃灣裁判法院案件2005年第2994號) ----------------------
----------------------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偉昌 聆訊日期:2006年5月10日 裁決日期:2006年5月10日 判案理由書日期:2006年5月29日 判 案 理 由 書 1.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盜竊」罪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 210 章《盜竊罪條例》第 9 條,處入獄6 個月。上訴人不服,現就定罪與判刑同時提出上訴。 針對定罪的上訴 (i) 控罪詳情 2.控罪指上訴人於2005 年10 月29 日在荃灣廣場的吉之島百貨公司偷取四盒模型,全部屬永旺(香港)百貨有限公司所有。 (ii) 雙方承認的事實 3.本案的大部份案情不受爭議。相反,控辯雙方均確認了以下幾個重要事實:
(iii) 控方證據 4.無論如何,控方傳召了三名證人。 5.證人(1)是吉之島百貨公司的保安員。事發時他看見上訴人從玩具架上拿了四盒模型,把其中三盒放在兩個他自行帶來的膠袋中,再把餘下一盒放在自己腋下。之後上訴人離開吉之島,期間經過兩個收銀櫃檯,並直出吉之島的玻璃門。證人(1)在門外20 米把上訴人截停。當時上訴人要求證人(1)給多一次機會。他說由始至終上訴人都沒有用過任何電話,亦從無聽過上訴人解釋他當時正在講電話。 6.控方證人(2)和(3)都是當天到場的警員。後者負責拘捕上訴人。證人(2)證實沒有聽過上訴人解釋他當時正在講電話,證人(3)則記不起上訴人有否這樣說過。 (iv) 辯方證據 7.上訴人說當天他到吉之島是想買一些玩具及一些清潔用品。他說他把其中三盒模型放進自己攜來的膠袋是因為這樣可以獲得公司的現金回贈及折扣。上訴人的媽媽患有大腸癌,而事發時他突然收到太太的電話,說母親在家不適,並有大便流出。上訴人叫太太處理但卻遭太太拒絕,他因此與太太在電話中爭持七分鐘以上,亦因此意外地行了出店外。他說他曾向百貨公司的保安員及警員解釋他當時正在講電話,而他並沒有向任何人要求給予機會。 8.上訴人亦傳召了他的太太作供。他太太對於他們在電話裡爭持的說法大致與上訴人吻合。 (v) 裁判官的裁量 9.最後,裁判官還是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下面是他對本案的分析,原文見裁判官的書面判詞(只節錄相關部份):
(vi) 上訴理由 10.今天,上訴人在我席前提出了三個投訴,認為是本案的疑點:
11.然而,本席認為,以上三項投訴都不成立。 12.如上面指出過,控方證人(2)記得上訴人沒有提過曾講電話,控方證人(3)則記不起他有沒有提過,亦即對這點毫無記憶。這在邏輯上並不構成任何矛盾。 13.控方如何舉證、舉甚麼證,他們可自由選擇,最終由法庭斷定是否足夠作定罪判決。因此,沒有把有關的錄影呈堂(如真有錄影 的話),也不是甚麼疑點。 14.最後,裁判官不信上訴人及他的妻子,並不只在那七分鐘的事上。他還考慮了他們在作供時的整體表現,而這又是法庭可考慮的因素。 15.上訴人的投訴既不成立,他的上訴也應駁回。 針對判刑提出的上訴 16.這個上訴已過了法定時限,但答辯方並不反對,本席所以亦批准上訴人就判刑陳詞。 17.然而,上訴人所持的理由只有一個,就是裁判官沒有考慮他母親的確患有大腸癌這病;但這實非有效的減刑理由。 18.針對判刑的上訴亦駁回。
控方:由律政司政府律師盧淑玲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辯方: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