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曾令諸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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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債權人是代表地政總署署長的律政司,此申請是基於土地審裁署及上訴法庭所頒的訟費命令(在宣告判決時,本席根據李秀莉政府律師的書面陳述綱要列舉了4個訟費命令。但法定要求償債書只列出3個訟費命令,總額是112,934.20元。與本席宣告判決時所述的總額相同,因此訟費命令的數目對判決沒有影響。),總數是112,934.20元及判決後利息。

Case No.HCB 8624/2005
Court
HCB
Date15 Jun 2006
Judge
Case Document
100%Judiciary

HCB 8624/200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破產案件編號2005年第8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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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債務人曾令諸的事宜

由債權人律政司司長單方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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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特委法官郭慶偉公開聆訊

審訊日期:2006年6月15日

判案日期:2006年6月15日

判案書

1.債權人是代表地政總署署長的律政司,此申請是基於土地審裁署及上訴法庭所頒的訟費命令(在宣告判決時,本席根據李秀莉政府律師的書面陳述綱要列舉了4個訟費命令。但法定要求償債書只列出3個訟費命令,總額是112,934.20元。與本席宣告判決時所述的總額相同,因此訟費命令的數目對判決沒有影響。),總數是112,934.20元及判決後利息。

2.債權人發出日期為2005年7月18日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債務人基本上沒有爭議是沒有支付訟費命令的款項。債務人答辯主要有兩點。

3.第1點就是地政署在支付土地審裁署裁定補償金3,760,000元及法定程序開支12,000元時,短付了135,275元。債務人辯稱135,275元是由香港房屋協會所發給的特惠津貼,不是賠償金的一部份,所以135,275元足以抵銷訟費命令的11萬餘元。

4.第2點就是他認為自己有理據打官司。

5.就有理據打官司這一點,訟費命令分別由土地審裁署及上訴庭頒佈。所有訟費命令的上訴期限已過,上訴人沒有提出上訴。所以,訟費命令都是最終及決定性的。債務人不能再提出爭議,本庭亦無權重審。

6.至於135,275元這一點,日期為1993年9月21日發出的支票確是由房屋協會所發出的。但是,在債務人收取這筆款項時,他簽署了兩份文件。

7.第一份是一份承諾書,日期為1993年12月3日。由債務人親筆簽名的,債務人聲明「確實通過香港房屋協會收到香港政府所發給的特惠搬遷津貼的全部金額。」

8.這文件顯示,債務人是接納這筆款項是由香港政府發出的。

9.債務人亦簽署了一份收據,日期同為1993年12月3日:

「確認透過地政總署署長收到香港政府所發給的下列兩筆款項:(i) 特惠搬遷津貼金額的百分之百款項 $135,275.00 …

3.      本人/我們仍有權提交證明文件根據實際費用及損失提出索償。接受上述款項在任何情況下均不會影響本人/我們的法定索償及因未能取得協議而將索償提交土地審裁處要求聆訊及裁決的權利。如果土地審裁處的裁定金額高過上述金額,該差額在裁定金額公布後便會支付給本人/我們。

4.      本人又承諾如果上述金額高過土地審裁處的裁定金額,於收到要求即時向政府歸還土地審裁處裁定金額與上述第1段所述補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10.債務人憑其親筆簽名的收據確認:

(1)     135,275元是由香港政府發給的。

(2)     135,275元是需要在處理支付土地審裁署裁定金額時對數。

11.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破產呈請成立。頒佈針對債務人的破產令。

  (郭慶偉)
高等法院特委法官

呈請人:由律政司李秀莉政府律師代表

債務人:曾令諸先生,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破產管理署署長:(無律師代表及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