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 訴 鄧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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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上訴人鄧肇傑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上訴人針對定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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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486/2006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06年第486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05年第12976號) 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2006年6月20日 判案日期:2006年6月20日 判案書 1.上訴人鄧肇傑經審訊被特委裁判官裁定一項不小心駕駛罪有罪。上訴人針對定罪上訴。 控方案情 2.2005年8月5日下午5時40分,第一證人駕駛私家車JL 2091沿屯門公路(近新墟)最左線行駛。當時天暗,下毛毛細雨。第一證人見最前方巴士減速入站,而近前方貨車亦減速,因此第一證人將車速減至時速10公里,數秒後被被告人駕駛之客貨車HV 2876撞到。 辯方案情 3.被告人選擇作供,亦傳召證人,指私家車前方並無車輛,是私家車在無指示燈或剎車燈號下突然停車,他的車輛在路上滑行,故兩車相撞。 裁判官理由 4.裁判官信納第一證人證供,拒納上訴人證供。裁判官亦考慮到上訴人在盤問到場調查警員(第二證人)時,指警員從來沒有拍攝肇事車輛相片,是誣衊獨立證人。 5.裁判官認為天雨時份,在高速公路駕駛,總有突然減速的可能。上訴人未能及時減速,犯有疏忽,其駕駛方式未乎合理勝任及小心謹慎的司機之水平,裁定他不小心駕駛有罪。 上訴理由 6.上訴人書面祇提出概括理由,即證據份量不足。 7.在庭上,上訴人補充指其警誡口供事後被人刪改,已到警察投訴科投訴。上訴人亦試圖覆述口供,並指警員未有在案發位置拍照。 考慮 8.本案爭議為事實之爭,除非證據出現重大偏差或錯誤,上訴法庭一般不會干預。於本案,本席不見任何干預之情況。而上訴人試圖覆述口供,上訴法庭亦不會重審。 9.至於上訴人之警誡供詞,代表答辯人的陳大律師指該證物未有呈堂,因此與案情無關。 10.因此,上訴駁回。
答辯人:由律政司陳淑儀高級政府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